非法處置固體廢物(非法處置固體廢物罪)
一、固體廢物處置條例?
5.3 處置
5.3.1 廢棄物的處置必須委托有關廢棄物處置單位進行合法回收,若是私人清運,要與承包清運人簽訂廢棄物處置保證書,說明廢棄物流向,以避免污染環境。
5.3.2 在廢棄物清運時,在填寫廢棄物清運時,要填寫《廢棄物清運處理記錄表》、出門證。
5.3.3 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危險廢棄物,必須由環保機構認可,具有危險廢棄物收購許可證單位進行處置,若暫時找不到處置單位,公司應對危廢做好儲存防護工作
5.3.4 生產部負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各類廢棄物的儲放情況。
5.4 異常處理。
5.4.1 各類廢棄物的儲放區位置進行檢查,是否有異常情況發生,若有異常則要依據《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進行處理。
5.4.2 當廢棄物的產生量較多時,由責任部門通知有關方面清運。
6. 相關文件
《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
7. 記錄
廢棄物處理統計表(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處理統計表(危險廢棄物)
固體廢棄分類基準表
分類示 例處 理 方 法廢 棄 場 所
危險廢棄物
熒光屏、鉛蓄電池、充電電池、一般電池、復印機感光鼓、激光打印機硒鼓、壓力容器瓶、有毒有害化學品容器、日光燈管。廢棄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危險品物區
生產廢棄物
1.廢紙、廢紙隔板、廢商標、廢報紙、廢雜志等 回收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紙皮區
2.廢白紙、打印廢紙、廢玻璃等 再利用(委托外部)
3.金屬:不良金屬物品、水龍頭、刀片、鋼尺、鐵夾、打包扣 回收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金屬品區
4.塑膠類:塑料手套、塑料瓶(蓋)、塑料夾、打印機盒、塑料布、塑料桶、塑料尺、打包扣、打包帶、回收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塑膠品區
5.橡膠類:廢輪胎、廢橡膠物品 回收處理(委托外部) 垃圾場橡膠品區
6.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片、電腦保護屏 回收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玻璃品區
7.木材:木箱、木條 回收處理(委托外部) 垃圾場木材區
8.不回收生產廢棄物:廢折疊椅子、單向軸承螺絲刀、帶軸(金屬)滾輪 電源插座等 廢棄處理(委托外部) 垃圾場工業廢棄物區
9. 食堂泔腳水 (委托外部)
一般廢棄物不屬于以上兩類物品的其他廢棄物:手紙、名片、毛巾、條紋膠帶、膠卷、膠布、帶膠膜紙、碎紙屑、清掃垃圾、植物葉子、工鞋、拖把、掃把、口香膠、磨砂紙、煙頭、煙灰、果核皮、油性筆、白板筆、建筑垃圾、砂輪、陶瓷品、衛生垃圾廢棄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一般垃圾區
二、非法集資處置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履行非法集資預防監測、行政調查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職責;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
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開展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二章 預防監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加強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工作,教育社會公眾認識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和防范意識。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機制,加強信息共享,識別、監測、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資風險。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預防監測所管理行業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并指導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監測工作。
聯席會議應當指導、協調成員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加強非法集資信息共享,及時發現、通報相關線索。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廣告監督管理,完善監測措施。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廣告,應當及時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予以認定;對于經認定屬于非法集資廣告的,應當依法查處。
發布融資廣告的廣告主應當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有關金融業務資質或者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
第十條 互聯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監督管理,完善監測措施。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應當及時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予以認定;對于經認定屬于非法集資信息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可疑資金的監測。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應當及時報告金融管理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公眾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對監測發現、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應當及時甄別處理,并協同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章 行政調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工作。
非法集資行為跨行政區域的,由集資人注冊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沒有注冊地的,由集資人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對于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由上級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協調確定;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報請聯席會議協調確定。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開展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發現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的行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一)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咨詢類公司、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的;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三)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種植養殖、項目投資、售后返租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四)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虛構資金用途籌集資金的;
(五)以承諾給付貨幣、實物、股權等高額回報的形式籌集資金的;
(六)通過報刊、電視、電臺、互聯網、現場推介、戶外廣告、傳單、電話、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傳播籌集資金信息的;
(七)其他違法籌集資金的情形。
第十六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對涉嫌非法集資線索及時開展調查。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調查單位和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七條 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可以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建立調查檔案。
第十八條 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相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二)進入相關經營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封存相關文件、資料;
(四)查詢相關賬戶信息;
(五)查封相關經營活動場所、查封和扣押相關財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涉嫌非法集資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進行調查,不得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條 非法集資行政調查程序啟動后,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相關單位辦理變更名稱、股東、注冊地、經營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
第四章 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經調查認定為非法集資的行為,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立即停止集資行為,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非法集資人不停止集資行為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關財物、文件、資料,申請司法機關凍結相關資金;
(二)限制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阻止非法集資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經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非法集資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未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資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登記。
第二十四條 下列資產應當作為清退資金來源:
(一)非法集資的資金余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藏匿或者向關聯方轉移的資產;
(四)非法集資人的出資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經濟利益;
(五)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咨詢費、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傭金、提成等;
(六)依法應當納入清退資金來源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對清退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向非法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時,其因參與非法集資獲得的實物和貨幣回報,應當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條 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集資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個人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集資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協助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銷售渠道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金融行業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渠道、平臺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查驗、核對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非法集資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或者應知單位或者個人所申請的機構或者業務涉嫌非法集資,仍為其辦理行政許可或者注冊手續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的;
(三)未履行預防監測職責,或者拒不配合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查處非法集資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查處非法集資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幫助、縱容非法集資的;
(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對工作人員利用職業便利、單位信譽或者工作場所從事非法集資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未采取措施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拒不執行上級決策部署的;
(八)擅自處置涉案財物的;
(九)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司法機關在處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涉及需要行政處理的事項,移交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依照本條例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和相關地方性法規,制定處置非法集資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非法集資“三類人”
非法集資人: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
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非法集資參與人: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其中,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這一點很多人不能理解,我們都受騙了,為啥還要自己承擔損失?事實情況是我國金融消費者教育不足,“剛性兌付”長時間內很難打破,正是因為剛性兌付,很多投資人、理財人根本不關心項目風險,只看項目預期回報率,這是惡性循環的開始。
三、醫療固體廢物的處置管理?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ǘ┠軌蚍贌?,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ǘ┎殚喕蛘邚椭漆t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ㄈ┴熈钸`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ㄎ澹`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ǘ┪磳τ嘘P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ㄋ模┪磳︶t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ㄈ┪词褂梅蠘藴实膶S密囕v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谶\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ǘ┪磮绦形kU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ㄋ模︶t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ㄎ澹┪窗凑毡緱l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四、海關扣押固體廢物處置規定?
固體廢物可分為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固廢。所有固體廢物必須分類收集,分開存放,嚴禁露天堆放。 一般固體廢物可分為生活垃圾和生產廢料。生活垃圾委托環衛部門處置,生產邊角料能利用的必須綜合回收利用,其余的委托相關資質企業回收,嚴禁傾倒或者自己焚燒。
危險廢物必須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并簽訂處置協議,同時上報危廢年度轉移計劃至當地環保局備案。
危廢必須存放于專門的危廢房中,危廢轉移處置必須由有資質單位上面回收處置,并嚴格執行轉移五聯單制度,同時自己必須做好臺賬資料。
如自己非法處置危廢累計達三噸,則構成犯罪,可以判處3到7年有期徒刑
五、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應該是當地的廢品回收公司處置。
六、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管理辦法?
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
固體廢物的污染源、污染物、種類及治理措施:序號 污染源 污染物固廢種類 治理措施 1 加氫 廢鐵鉬劑 危險廢物
2 加氫 廢鈷鉬劑 危險廢物
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在3 脫油器 廢除油劑 危險廢物廠區儲存間(50?)4 粗脫硫 廢活性炭 危險廢物暫存及時委托有危廢5 精脫硫 廢氧化鋅 危險廢物
處理資質的單位(尉6 甲烷化 廢催化劑 危險廢物
7 甲烷化 廢保護劑 危險廢物司)集中處置。 8 脫苯 廢分子篩 危險廢物9 膜分離 過濾雜質 危險廢物
10 脫油脫奈 廢焦炭粒 危險廢物 摻于煉焦煤中 11 干燥 廢分子篩 危險廢物
委托環衛部門處理 12 辦公生活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
無論生產還是生活產生的固廢,均應綜合利用或妥善處置,不得外排。
七、湖南省固體廢物處置條例?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2018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責,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并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協調、聯動和監督管理機制,鼓勵和促進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并對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固體廢物的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加強隱患排查,發現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違法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工作,引導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減量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和部門年度考核內容。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環境防治責任;無法明確責任主體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轄權限確定有關責任主體履行污染環境防治責任。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城市管理、教育、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普及,倡導文明、綠色、低碳、環保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鼓勵群眾性自治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公益宣傳和知識普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建設專用分類回收暫存場所,對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物和農用殘膜進行回收,并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廢棄包裝物和廢棄農用殘膜進行分類、收集、資源化利用或者交由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九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環境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相適應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收集、貯存、利用設施。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鼓勵和支持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條 禁止將農作物秸稈和竹木草等廢棄物棄置于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內。
鼓勵秸稈資源化利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補貼等支持。
第十一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監測網絡,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情況。
固體廢物填埋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對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情況,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十三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定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其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及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建設與運行等情況,并建立檔案。申報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自改變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用科學的開采方法和先進的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并對其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進行封場和覆土綠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礦山企業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對礦山周邊的地下水、土壤、大氣和地表水等環境質量狀況和尾礦庫壩體的位移情況進行監測,及時發現并處理異常情況,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引導公民自覺、科學地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增加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設施,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投資和運營。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有垃圾分類投放和參與治理的義務,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十六條 城市餐廚垃圾(餐飲經營單位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產生的)交由有經營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資源化利用新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用于食品生產。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者采取建筑垃圾利用技術措施,促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閉式工具運輸,并交由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消納或者資源化利用。家庭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實行定點堆放,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運輸、利用和處置。
鼓勵推廣裝配式建筑、規劃建設精裝房、優先采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十八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經營臺賬,定期向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企業開展非工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廢物經營建設項目,在企業依照規定完成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權限頒發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臺賬并且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永久保存危險廢物經營臺賬;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臺賬移交審批經營危險廢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收集、利用危險廢物的經營項目,應當進入符合環境規劃和產業定位的產業園區。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制度。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一條 嚴格禁止將省外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者處置。
嚴格控制從省外轉移危險廢物至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運輸危險廢物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運輸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要求,無轉移聯單的,不得承運。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貯存醫療廢物,每日將醫療廢物統一分類收集暫時貯存,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兩日。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及時分類收集、運輸醫療廢物,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兩日,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及時處置。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將醫療衛生機構分類收集、貯存醫療廢物情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登記、校驗和考核評審指標體系。
第二十四條 藥品生產銷售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實驗室應當建立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分類登記制度;設置有明顯警示標識的固體廢物分類存放設施,禁止隨意傾倒液態廢物和隨意處置實驗室動物尸體。
前款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調整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制定、調整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地方控制標準和技術規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信息,按照規定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用評價制度,將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的情況,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下列情況進行審核,并加強對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審核工作方式、內容的監管:
(一)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申報登記;
(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
(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際利用等。
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審核報告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詳細分析論證固體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及污染防控等措施,對危險廢物利用建設項目還應當提出原料有毒有害成分具體控制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項目設計要求配備相應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的場所、設施設備予以查封、扣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并出具查封、扣押清單。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作出許可決定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按規定予以查處的;
(三)未編制、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的;
(四)未依法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信息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餐廚垃圾及其資源化利用新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省外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者處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從省外轉移危險廢物至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資源化利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隨意傾倒液態廢棄物和隨意處置實驗室動物尸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八、一般固體廢物處置標準?
1.應重點考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產生的滲濾液以及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等因素
2.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
3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4.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國道或省道)、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九、非法處置罪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十、非法擴建魚塘怎么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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