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炭規劃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礦區總體規劃。
第三條 煤炭資源開發必須編制礦區總體規劃。經批準的礦區總體規劃,是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煤礦建設項目開展前期準備工作和辦理核準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礦區總體規劃的監督管理,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管、國土資源、環保、水利、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管理。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五條 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級煤炭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六條 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序開發、規模生產和綜合利用的原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有關規定。
第七條 多個相鄰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合理劃分礦區。
第八條 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在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地質報告基礎上進行,詳查及以上區域面積占礦區含煤面積的60%左右。
礦區內有多個地質勘查報告時,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編制地質資料匯編報告。
編制礦區總體規劃所依據的地質資料應當符合有關規范的要求,并取得相應資質單位的評審意見。
第九條 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家能源規劃、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總體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條 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編制的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礦區概況,包括礦區位置、資源條件、勘查程度等;
(三)礦區開發目的和必要性,礦區開發對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和意義,煤炭市場前景和產品競爭力;
(四)礦區開發企業基本情況,生產和在建礦區應當說明礦區生產開發現狀;
(五)礦區和井(礦)田范圍確定依據,井田劃分的技術經濟比較;
(六)礦井(露天礦)建設規模、服務年限、開拓方式、井口位置和工業場地;
(七)礦區建設規模、均衡生產服務年限、煤炭資源補充勘查意見和礦井建設順序;
(八)煤炭洗選加工,包括煤質特征、原煤可選性、產品利用方向、煤炭洗選加工及布局等;
(九)礦區與煤伴生資源、煤層氣(煤礦瓦斯)、礦井水和煤矸石等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方案;
(十)外部建設條件,礦區鐵路、公路、供電電源及供電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通訊等;
(十一)礦區總平面布置及輔助設施,包括礦區地面布置、建設用地、防洪排澇等;
(十二)礦區安全生產分析與災害防治等;
(十三)礦區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節能減排等;
(十四)礦區勞動定員和礦區靜態總投資;
(十五)規劃礦井(露天礦)基本特征表、勘查程度圖、井(礦)田劃分圖、礦區及井(礦)田拐點坐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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