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排放污水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2002年以前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都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96)。由于該標準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當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準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如: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污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準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準,為此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2001 年提出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并于2002年12月2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批準發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實施。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準。 表1 《標準》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a標準 b標準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注:括號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號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后數值分別表示現標準值、原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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