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警示教育臺賬要求?
一、公司安全警示教育臺賬要求?
企業安全臺賬管理制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臺賬的范圍、主要內容及臺賬相關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安全臺帳的管理。
2 管理職責
2.1 技安環保部負責管理本部門安全臺帳,監督、檢查分廠(部室)安全臺賬建設情況;
2.2 生產管理部負責歸口管理設備(含專用生產設備、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的安全技術臺帳;
2.3 機電分公司負責歸口管理設備(含鍋爐、車床、銑床和機床等)、設施的安全技術臺帳;
2.4 各分廠(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安全臺賬的歸口管理。
3 主要內容
3.1 安全臺賬建立范圍
3.1.1?公司所屬下級單位、基層班組及相關部室(以下簡稱各單位)應建有包括安全組織、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與獎懲等七類內容的安全工作臺賬。基層班組應設安全活動記錄。
3.2 安全組織臺賬
3.2.1 公司應填寫相應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組織網絡、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成人員名單。
3.2.2 各分廠、基層班組及相關部室填寫從安全領導小組到班組的安全管理小組的安全組織網絡、技安員和班組安全員名單。
3.3 安全會議臺賬
安全會議臺賬主要填寫本單位召開的安全會議內容。安全會議臺賬應設有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召集單位和主持人、與會單位和人數、會議內容以及會議決定事項處理結果等欄目。
3.4 安全教育臺賬
3.4.1 安全教育臺賬應填寫領導、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安全部(副)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情況。
3.4.2 安全教育臺賬應至少設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課內容、地點、時間、考試成績及授課人姓名等欄目。
3.5 安全檢查臺賬
安全檢查臺賬應至少設有檢查日期、檢查內容、受檢部門、發現問題、要求整改的期限、整改完成日期及檢查人簽字等欄目,檢查人包括參與安全檢查的人和整改完成后的驗收人。
3.6 隱患治理臺賬
凡存在于各單位的事故隱患,不論級別均應建立本單位的隱患治理臺賬。
事故隱患治理臺賬應設有隱患所在單位、隱患內容、整改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治理費用、隱患發現時間、整改完成驗收時間、驗收人及隱患治理后的評估情況。
3.7 事故臺賬
各單位應建立相應的事故臺賬,分別記錄本單位所發生的事故。
事故臺賬應設有事故發生所在單位(部門)、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概況、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情況和“四不放過”登記表。
3.8 安全工作考核與獎懲臺賬
安全工作考核與獎懲臺賬應設有被考核部門或個人、主要事跡和存在問題、考核(獎懲)意見和結果、考核(獎懲)依據、考核部門及考核人等欄目。
3.9 安全活動臺賬
安全活動記錄要填寫單位、主持人、參加人員、活動內容、開展活動起止時間和班組安全活動開展效果等內容。
3.10 臺賬管理要求
3.10.1 安全管理部門和歸口管理單位應認真如實填寫,并保管安全臺賬3年;上一級和同級主管安全領導應定期檢查并簽字。
3.10.2 文件和資料應進行定期收集、整理、編目、立卷、歸檔保管。歸檔的文件和資料必須真實、準確,清晰明了,并注明歸檔日期和保管期限。
二、企業安全生產和環保臺賬內容是什么?
檢測發現問題整改問題完整記錄
三、安環保崗位職責?
安環保崗位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貫徹執行國家及公司安全生產、環保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在分管副總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溝通和協調本部門與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環保方面工作聯系。識別和獲取適用的涉及安全、環保法律法規及政府部門規章制度,向公司領導和員工傳達實施。為公司領導在有關安全環保事項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參考意見。組織制訂、修訂本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對員工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訓。歸口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組織安全大檢查。執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訂防范措施,檢查監督隱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況。組織重大隱患治理項目的評估、立項、申報及項目實施的檢查監督工作。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工作。負責對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特種設備的登記取證工作。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責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對直接作業環節進行重點安全監督。負責各類事故組織調查工作;及時向分管副總進行事故匯報。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安技裝備的維護保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指導生產車間安全工作,加強安全基礎建設,定期召開安全專業人員會議。確保公司環保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三廢”達標排放、減低環保運行費用。定期進行各項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完善各類安全、環保管理臺帳,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各類報告資料。
四、采礦區建設標準?
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延安市境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煤炭開采、洗選企業,原有礦井改造、產業升級等應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清潔礦井建設條件
(一)執行“三線一單”和礦區規劃準入制度。新建煤礦須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有關規定,產能符合我市煤炭礦產資源專項規劃和煤炭行業有關準入要求。
(二)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煤炭開采企業所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三)落實排污許可制度。煤炭開采企業向區域環境排污的,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對于污染物排放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但區域環境質量不滿足功能區劃或考核要求的排污單位,要制定升級改造方案,達到環境質量要求。
(四)落實總量控制制度。煤炭開采企業所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按照陜西省總量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五)落實生態治理恢復方案制度。所有煤炭開采企業應編制生態治理恢復方案,原則上5年對已編制的方案進行修編并報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階段性生態治理完成后,應組織開展專項驗收,并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六)落實應急預案制度。煤炭開采企業要按照應急預案管理有關辦法編制、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修訂一次并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七)落實清潔生產審核制度。煤炭開采企業須5年內開展一次清潔生產審核并向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報備。
三、清潔礦井建設標準
(一)水污染防治建設標準
1.煤炭開采企業應當建設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分類處置系統,未經處理的礦井水不得外排,確需外排的,應當依法設置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應當達到水功能區劃要求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2.生產區要建設煤礦雨水收集設施和廢水應急設施,集中收集的雨水經處理后回用,嚴禁外排。廢水應急設施的容積要滿足突發環境應急處置的要求。
3.煤炭開采企業要配套建設選(洗)煤廠,選(洗)煤廠生產廢水經處理后閉路循環利用,嚴禁外排。
4.工業場地要按照分區防滲原則,對儲煤區、煤泥晾曬場、危廢暫存間、污水處理站等可能造成污染的區域要分區做好防滲。
5.煤炭開采企業要對礦區地下水進行監測和隔離保護,煤礦開采作業區涉及居民區域的,應編制居民用水方案,保障周邊群眾用水安全。
(二)大氣污染防治建設標準
1. 煤炭開采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省市打贏藍天保衛戰行動有關要求,按期完成燃煤鍋爐拆改和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工作。35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須建設除塵脫硫脫硝設施,涉及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執行;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全部完成拆改。
2.煤炭開采企業應當設置密閉的運輸、洗選、貯存系統,并對進礦道路、廠區內路面采取硬化、綠化、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3.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貯存、設置圍擋、覆蓋等措施,避免和減少對大氣的污染。煤炭集裝臺應當設置原煤筒倉、儲煤棚,實施場地硬化,不得露天堆放。
4.煤炭運輸、裝卸應當采取全密閉措施,防止漏撒和揚散。企業運輸車輛和廠區作業車輛出廠時要灑水噴淋,避免污染。冬季12月份至次年3月份車輛沖洗設備停用期間,要增加機械化清掃次數。
5.煤炭開采企業要推進煤礦瓦斯安全環保利用途徑,減少瓦斯排空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三)固廢處置和噪聲污染防治建設標準
1.煤礦及洗選煤廠禁止建設永久性煤矸石、煤泥堆放場。確需建設臨時性堆放場的,其占地規模、選址應當與煤炭生產和洗選加工能力相匹配,制定綜合利用方案,并報當地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煤矸石、煤泥臨時性堆放場選址、設計、建設以及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嚴禁將煤矸石、煤泥等混放。
2.煤炭開采企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貯存、處置、綜合利用的,須向省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產生的廢機油等危險廢物要設置臨時暫存場所,且規范警示標識,并做好防滲措施和建立轉運臺賬,交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
3.生活區產生的生活垃圾定點收集,定期清運至附近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
4.煤炭開采企業對各生產工段的噪聲源、振動源、采取消聲減振措施,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確保聲環境質量達到中、省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四)生態環境治理標準
1.煤炭開采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土地復墾、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礦區林、草植被恢復,保護煤炭開采區域生態環境。開采區林草覆蓋率不低于90%,生活區綠化率不低于40%。
2.煤矸石堆場、建設工程或者道路臨時占用地要進行生態修復,礦區周邊和礦區專用道路(包括排矸道路)兩側設置隔離綠化帶。工業場地和專用道路(包括排矸道路)應進行硬化。
3.資源整合、資源采空區廢棄的工業場地,要開展土壤污染治理,進行生態恢復,恢復自然環境原貌。
4.對發生地面塌陷、地裂縫、巖移、震裂及其他造成地表生態破壞的區域,應當因地制宜開展生態恢復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四、清潔礦區生態環境管理標準
(一)煤炭開采企業要從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出發,按照新政策、新標準的有關要求,及時對環境質量不符合環境功能區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環保治污設施不到位、生態恢復不徹底的進行改造升級,并達到相關標準要求。
(二)煤炭開采企業應當優化礦區工業場地、生活區、綠化區的功能布局,徹底整治礦區存在的各類“臟、亂、差”問題,切實營造整潔、美觀的清潔礦區環境。
(三)煤炭開采企業要建立健全環保機構,配置專職負責領導和環保工作人員,建立專門管理檔案,完善各類設施環保運行臺賬和記錄。
(四)煤炭開采企業要保障各類環保設施的正常穩定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因檢修、故障停用時,要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因設施停用造成的環境影響。
(五)煤炭開采企業要加大礦區環保宣傳,各區設置環保宣傳專欄或標語,環境管理制度上墻,環保處理設施設置操作提示牌,強化工作人員落實生態環保主體責任意識。
(六)煤炭開采清潔礦井建設的監管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不建清潔礦井或管理不善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責令整改,依據情節予以處罰。
(七)市生態環境局對全市的清潔礦井建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各分局要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做好煤炭開采企業日常監督管理。
五、附則
(一)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延安市煤炭開采清潔文明礦井建設標準》同時廢止。
(二)本標準由延安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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