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的重點任務
1、繼續強化新建建筑節能監管和指導。一是提高建筑能效標準。嚴寒、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要將建筑能效水平提高到“三步”建筑節能標準,有條件的地方要執行更高水平的建筑節能標準和綠色建筑標純稿準,力爭到2015年,北京、天津等北方地區一線城市全部執行更高水平節能標準。二是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節能強制性標準,著力提高施工階段建筑節能標準的執行率,加大對地級、縣級地區執行建筑節能標準的監管和稽查力度,對不符合節能減排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三是建立行政審批責任制和問責制,按照“誰審批、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對不按規定予以審批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加強施工階段監管和稽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四是大力推廣綠色設計、綠色施工,廣泛采用自然通風、遮陽等被動技術,抑制高耗能建筑建設,引導新建建筑由節能為主向綠色建筑“四節一環保”的發展方向轉變。
2、完善新建建筑全壽命期管理機制。制定并完善立項、規劃、土地出(轉)讓、設計、施工、運行和報廢階段的節能監管機制。一是嚴格執行民用建筑規劃審查,城鄉規劃部門要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做神孝節能強制性要求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二是嚴格執行新建建筑立項階段建筑節能的評估審查。三是在土地招拍掛出讓規劃條件中,要對建筑節能執行標準和綠色建筑的比例做出明確要求。四是嚴格執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與設備的要求。五是瞎派嚴格執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和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制度。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須經過能效專項測評,凡達不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六是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估分析、設置建筑能源管理崗位,提高從業人員水平,降低運行能耗。七是研究建立建筑報廢審批制度,不符合條件不予拆除報廢,需拆除報廢的建筑所有權人、產權單位應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進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3、實行能耗指標控制。強化建筑特別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設過程的能耗指標控制,應根據建筑形式、規模及使用功能,在規劃、設計階段引入分項能耗指標,約束建筑體型系數、采暖空調、通風、照明、生活熱水等用能系統的設計參數及系統配置,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外形,防止用能系統設計指標過大,造成浪費。實施能耗限額管理。各省(區、市)應在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動態監測工作基礎上,研究制定各類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額標準,并對公共建筑實行用能限額管理,對超限額用能建筑,采取增加用能成本或強制改造措施。 1、深入開展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一是以圍護結構、供熱計量和管網熱平衡為重點實施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依據各地上報的改造工作量與各地簽訂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任務協議。二是啟動“節能暖房”重點市縣,到2013年,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完成當地具備改造價值的老舊住宅的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面積40%以上,縣級市要完成70%以上,達到節能50%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熱計量改造。鼓勵用3~5年時間節能改造重點市縣全部完成節能改造任務。三是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要注重與熱源改造、市容環境整治等相結合,與供熱體制改革相結合,發揮綜合效益。
2、試點夏熱冬冷地區節能改造。以建筑門窗、遮陽、自然通風等為重點,在夏熱冬冷地區進行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試點,探索該地區適宜的改造模式和技術路線。綜合考慮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建筑能耗水平、技術支撐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對改造任務進行分解落實。
3、形成規范的既有建筑改造機制。一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既有建筑進行現狀調查、能耗統計,確定改造重點內容和項目,制定改造規劃和實施計劃。改造規劃要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二是在舊城區綜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條件的要同步開展節能改造。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完工后,應進行能效測評與標識,達不到設計要求,不得進行竣工驗收。三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與同級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研究適合本地實際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體系,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注重探索和總結成功模式,確保改造目標的實現。
4、確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安全與質量。完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安全與質量監督機制,落實工程建設責任制。嚴把材料關,堅決杜絕偽劣產品入場;嚴把規劃、設計和施工關,加強施工全過程的質量控制與管理;嚴把安全關,積極采取措施,做好防火安全等。
(三)深入開展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和高耗能建筑節能改造
1、推進能耗統計、審計及公示工作。各省(區、市)應對本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進行全口徑統計,將單位面積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總能耗高于1000噸標煤的建筑確定為重點用能建筑,并對50%以上的重點用能建筑進行能源審計。應對單位面積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和具有標桿作用的低能耗建筑進行能效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2、加強節能監管體系建設。一是中央財政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對重點建筑實行分項計量與動態監測,強化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管理,規劃期末完成20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建設,對5000棟以上公共建筑的能耗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建成覆蓋不同氣候區、不同類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監測系統,實現公共建筑能耗可監測、可計量。二是要重點加強高校節能監管,規劃期內建設200所節約型高校,形成節約型校園建設模式。提高節能監管體系管理水平。
3、實施重點城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選擇在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節能改造任務明確的地區啟動建筑節能改造重點城市。規劃期內啟動和實施10個以上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重點城市。到2015年,重點城市公共建筑單位面積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30%以上。原則上改造重點城市在批準后兩年內應完成改造建筑面積不少于400萬平方米。各地要高度重視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工作,突出改造效果及政策整體效益。
4、推動高校、公共機構等重點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要充分發揮高校技術、人才、管理優勢,會同財政部、教育部積極推動高等學校節能改造示范,高校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面積應不低于20萬平方米,單位面積能耗應下降20%以上。規劃期內,啟動50所高校節能改造示范。積極推進中央本級辦公建筑節能改造。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共同組織中央本級辦公建筑節能改造工作。 1、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長效機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要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全過程監管,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資源評估、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一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資源評估,掌握本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資源情況和建筑應用條件,確保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科學合理。二是要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明確應用類型和面積,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三是制定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實施計劃,切實把規劃落到實處。四是加強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施工、運行、維護標準,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維修人員的培訓力度。五是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關鍵設備、產品的市場監管及工程準入管理。六是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運行管理、系統維護的模式。確保項目穩定高效運行。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種融資管理模式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2、鼓勵地方制定強制性推廣政策。鼓勵有條件的省(區、市、兵團)通過出臺地方法規、政府令等方式,對適合本地區資源條件及建筑利用條件的可再生能源技術進行強制推廣,進一步加大推廣力度,力爭規劃期內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都要制定出臺太陽能等強制推廣政策。
3、集中連片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選擇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方積極性高、配套政策落實的區域,實行集中連片推廣,使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率先實現突破,到2015年重點區域內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達到10%以上。一是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省級示范。進一步突出重點,放大政策效應,在有條件地區率先實現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連片應用效果,即在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建筑應用條件優越、地方能力建設體系完善、已批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示范實施較好的省(區、市),打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省級集中連片示范區。二是繼續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及農村縣級示范。示范市縣在落實具體項目時,要做到統籌規劃,集中連片。已批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要抓緊組織實施,在確保完成示范任務的前提下進一步擴大推廣應用,新增示范市縣將優先在集中連片推廣的重點區域中安排。三是鼓勵在綠色生態城、低碳生態城(鎮)、綠色重點小城鎮建設中,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作為約束性指標,實施集中連片推廣。
4、優先支持保障性住房、公益性行業及公共機構等領域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優先在保障性住房中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在資源條件、建筑條件具備情況下,保障性住房要優先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加大在公益性行業及城鄉基礎設施推廣應用力度,使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更多地惠及民生。積極在國家機關等公共機構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將在確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領域中優先支持上述領域。
5、加大技術研發及產業化支持力度。鼓勵科研單位、企業聯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技術中心,加大科技攻關力度,加快產學研一體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產品、設備的研發及產業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品、設備性能檢測機構和建筑應用效果檢測評估機構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支持政策,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水平,做強做大相關產業。
(五)大力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實現綠色建筑普及化
1、積極推進綠色規劃。以綠色理念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建立包括綠色建筑比例、生態環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用等內容的指標體系,作為約束性條件納入區域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促進城市基礎設施的綠色化,并將綠色指標作為土地出讓轉讓的前置條件。
2、大力促進城鎮綠色建筑發展。在城市規劃的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態工業示范園區、舊城更新區等實施100個以規模化推進綠色建筑為主的綠色生態城(區)。政府投資的辦公建筑和學校、醫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建設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2014年起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引導房地產開發類項目自愿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到規劃期末,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海南省,以及深圳市、廈門市、寧波市、大連市城鎮新建房地產項目50%達到綠色建筑標準。積極推進綠色工業建筑建設。加強對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施工、認證標識和運行監管,研究制定相應的鼓勵政策與措施。建立和強化大型公共建筑項目的綠色評估和審查制度。
3、嚴格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監督管理。地方政府要在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更新、棚戶區改造等規劃中,嚴格落實各項綠色建設指標體系要求;要加強規劃審查,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審批。對應按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要加強立項審查,未達到要求的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加強土地出讓監管,不符合土地出讓規劃許可條件要求的不予出讓;要在施工圖設計審查中增加綠色建筑內容,未通過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加強施工監管,確保按圖施工;未達到綠色建筑認證標識的不得投入運行使用。自愿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要建立備案管理制度,加強監管。建設單位應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明示建筑的各項性能。
4、積極推進不同行業綠色建筑發展。實現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要充分發揮和調動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將綠色建筑理念推廣應用到相關領域、相關行業中。要會同教育主管部門積極推進綠色校園,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共同推進綠色醫院,會同旅游主管部門共同推進綠色酒店,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推進綠色廠房,會同商務部門共同推進綠色超市和商場。要建立和完善覆蓋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綠色建筑標準。會同相關部門出臺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綠色建筑的推進意見,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措施,加強考核評價。會同財政部門出臺支持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綠色建筑發展的經濟激勵政策。地方建筑主管部門要積極與地方相關部門協調,出臺適合本地的標準和經濟激勵政策,科學合理制定推進方案,完善評價細則,以綠色建筑引導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綠色建筑的發展。 推動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要依靠體制機制的創新。規劃期內要著重建立和完善如下體制與機制。
1、延伸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監管。一是前移新建建筑監管關口。在城市規劃審查中增加對建筑節能和綠色生態指標的審查內容,在城市的控制性詳規中落實相關指標體系,各級政府對不符合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規劃不予以批準。在新建建筑的立項審查中增加建筑節能和綠色生態的審查內容,對不滿足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項目不予立項。將建筑節能標準、可再生能源利用強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指標列為土地轉讓規劃的重要條件。二是將新建建筑監管擴展到裝修、報廢和回收利用階段。推行綠色建筑的項目實行精裝修制度。建立建筑報廢審批制度,不符合條件的建筑不予拆除報廢;需拆除報廢的建筑,所有權人、產權單位應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進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2、創新綠色建筑的監管模式。增加綠色建筑設計專項審查內容,地方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施工圖設計審查中實施綠色建筑專項審查,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通過。建立綠色施工許可制度,地方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不滿足綠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頒發開工許可證。實行民用建筑綠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設單位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根據審核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綠色建筑方面的性能以張貼、載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加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力度。完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體系,制定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建筑類型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細則,科學地開展評價標識工作。鼓勵地方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指南。引導和規范科研院所、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綠色建筑技術研發、咨詢、檢測等各方面的專業服務。建立綠色建筑全壽命周期各環節資格認證制度,培訓綠色生態城(區)規劃和綠色建筑設計、施工、安裝、評估、物業管理、能源服務等方面的人才,開展專業培訓,實現憑證上崗。
3、加快形成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市場機制。加快推進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工作。修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嚴格貫徹《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對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進行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和督促地方將能效測評作為驗證建筑節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獲得示范資格、資金獎勵的必要條件。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能力建設力度,完成國家及省兩級能效測評機構體系建設。加強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建設,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節能運行管理與改造、建設節約型校園和賓館飯店為突破口,拉動需求、激活市場、培育市場主體服務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規范能源服務行為,利用國家資金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用戶提供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為國家機關辦公樓、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設施和學校實施節能改造。研究推進建筑能效交易試點。 1、加大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領域投入。…………。
2、加大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支持力度。…………。
3、加大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和改造支持力度。…………。
4、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支持力度。…………。
5、加大綠色建筑規模化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
6、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 充分利用媒體廣泛宣傳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普及節能知識,樹立節能意識,促進行為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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