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是什么?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是什么?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內容是什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 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 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 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 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是什么內容?
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之后,第49條內容調整為第55條。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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