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治理條例解讀 大氣治理條例解讀視頻
一、環保條例解讀?
2018年最新環境保護法解讀
1、概況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二、醫保條例總則解讀?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于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征繳。
三、組織處理條例解讀?
組織處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備手段,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規定》使組織處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使組織處理工作盡快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規定》的制定,對于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嚴”的主基調,突出政治監督要求,著力解決干部隊伍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領導干部始終做到忠誠干凈擔當,具有重要意義。
(一)構建更加完備的干部管理監督制度體系的迫切需要
(二)實現“十四五”發展目標的重要保證
(三)一體推進“三不”體系建設的必然要求
(四)堅持對干部嚴管與厚愛相結合的題中之義
二、準確把握《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九條,既明確了組織處理的指導思想、方式、原則、適用對象、責任主體等,又明確了組織處理的適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的情形;既對組織處理的程序、影響期、申訴、糾正等作了規定,又對組織處理文書材料制作保管,受到組織處理干部的后續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規定,實現了組織處理與紀律處分、法律責任追究的有機銜接,推動構建更加完備的干部管理監督制度體系,為教育干部、管理干部提供了更加完備的組織處理手段。
(一)關于組織處理的指導思想、方式、原則、適用對象、責任主體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的指導思想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的具體方式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工作的基本原則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的適應對象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的責任主體
(二)關于組織處理的適用情形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的適用情形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與黨紀政務處分關系
●準確把握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的情形
(三)關于組織處理的程序、影響期、申訴、糾正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的程序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的影響期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的申訴規定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的糾正規定
(四)關于組織處理文書材料制作保管以及受到組織處理干部的后續管理、重新使用
●準確把握組織處理文書材料制作保管的規定
●準確把握受到組織處理干部后續管理的規定
●準確把握受到組織處理干部重新使用的規定
三、抓好《規定》的貫徹執行
《規定》的制定實施,進一步明確了組織處理誰來辦、怎么辦,保障了組織處理工作更加規范有效地開展。黨中央對貫徹執行《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學習宣傳、突出嚴實要求、注重守正創新,高質量抓好《規定》落地落實。
(一)提高政治站位抓落實
(二)強化學習宣傳抓落實
(三)突出嚴實要求抓落實
(四)堅持守正創新抓落實
四、鄉村治理有效 政策解讀?
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鄉村振興的20字方針目標: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治理有效是關鍵,是擺在各級政府面前的重點整治任務,也是給廣大黨員干部的時代考卷,如何回答好鄉村“治理有效”需要我們發現問題,找對方法,精準施策。
鄉村治理有效需要以三治為核心
健全鄉村自治
推動基礎民主,實行陽光村務,把服務和管理做到基層,持續開展以自然村為單位的村民自治試點工作,培育鄉村公益性、服務性組織,開展農村社會志愿者服務,發揮鄉紳鄉賢積極作用。
推動鄉村法治
在鄉村開展普法活動,以村民喜聞樂見的方式,讓村民知法懂法,樹立健康的法制觀念。開展一村一警建設,積極處理基層矛盾,將基層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
弘揚鄉村德治
要在鄉村社會樹立正能量的道德觀,積極開展好家庭,好媳婦,好婆婆等表彰活動,開展最美鄉村教師,最美村官,最美鄉村醫生等等活動,實力道德模范,宣揚典型案例,傳播真善美。
鄉村治理有效需要以黨建為基礎
不斷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以高質量的黨建引領鄉村治理,把黨的領導優勢轉化為農村發展的實際成果,夯實黨在鄉村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不斷提升鄉村治理現代化水平。
鄉村治理有效需要以數字科技為手段
2019年5月,中辦、國辦聯合發布《數字鄉村發展綱要》明確指出:著力發揮信息化在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支撐作用,繁榮發展鄉村網絡文化,構建鄉村數字治理新體系;著力彌合城鄉“數字鴻溝”,培育信息時代新農民,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
鄉村治理有效需要發展鄉村經濟產業為保障
鄉村治理產業經濟發展少不了,只有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村就業,提升農民收入,才能更好作用于鄉村的有效治理。利用數字網絡技術,發展數字農業,發展農產品深加工,打造一村一品,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發展直播帶貨,發展網上商城,打開農產品的銷路,以切實可行的辦法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提升農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五、養殖廢水治理條例?
第一條 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養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將其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采集樣品、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采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采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應采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制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用于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
第十五條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
第十六條 運輸畜禽廢渣,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第十七條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上述標準作出規定。
地方法規或規章對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規定嚴于第一款確定的規模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的畜禽廢渣,是指畜禽養殖場的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六、護士條例解讀的內容?
護士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條 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 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第十五條 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第十八條 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第十九條 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zhengfu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七、黨員權利條例全文解讀?
1月4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全文公布。這是繼2004年條例修訂以來,黨中央再一次對該條例作出修訂。
修訂后的條例共5章52條。在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繼承和堅持2004年條例仍然適用的規定基礎上,修訂后的條例以完善為著力點,對黨員權利具體有哪些、怎樣行使權利、如何保障黨員權利的行使等進行了規定。
明確黨員享有13項權利
此次條例修訂后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將第二章的章名從“黨員權利”修改為“黨員權利的行使”。多出的三個字,強調的是黨員要本著對黨高度負責的政治責任感,積極主動行使權利。
舉例來說,該章規定黨員有黨內監督權,黨員要敢于開展監督,通過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切實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作為制定條例的根本遵循,黨章原則規定了黨員享有的8個方面權利。修訂后的條例在第二章中對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作出具體規定,用13個條文將黨章規定的8個方面黨員權利進一步明確細化,即:黨內知情權、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黨內參加討論權、黨內建議和倡議權、黨內監督權、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黨內表決權、黨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內申辯權、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黨內請求權、黨內申訴權、黨內控告權。
同時,修訂后的條例還對權利表述方式作了創新,具體到每項權利,都采用“權利名稱+權利內容”的方式進行表述,既直觀反映權利的實質,又準確表達權利的內容。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修訂后的條例劃出權利行使的邊界,要求黨員行使權利應當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等。
堅持義務與權利相統一,嚴明紀律要求
修訂后的條例將“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作為黨員權利保障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強調義務在先,要求廣大黨員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各項權利。
一方面,修訂后的條例立足黨員權利保障專門法規的定位,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明確黨員享有廣泛而充分的權利,并切實完善保障措施。
——有關13項權利的條文每一條都首先強調黨員“有權”行使的權利內容;
——20項保障措施每一項都圍繞如何保障權利的正常行使進行具體設計。
另一方面,在明確權利、保障權利的同時,強調正確行使權利的相關要求,指出黨員行使權利必須以履行義務、擔當責任、遵守紀律為前提。
——第四條規定,黨員應當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將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向黨組織講真話、講實話、講心里話,敢于擔當、敢于負責,遵守紀律規矩,正確行使權利;
——第十一條規定,黨員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應當通過組織渠道,不得隨意擴散傳播、網絡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四章中集中規定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應當追究責任的五種情形,進一步嚴明了權利行使的紀律要求。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在黨員義務和權利的關系上,明確提出義務在先,義務和權利相統一,強調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義務與權利、責任與擔當、行使權利與遵守紀律的辯證統一,是黨的建設重要理論創新。修訂后的條例對這一創新理論成果進行了貫徹和運用。
20項措施保障黨員權利行使
“保障”是修訂后條例的重要內容。沒有切實有效的保障措施,就難以保證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修訂后的條例遵循“堅持充分全面保障黨員權利”的原則,設立“保障措施”專章,系統規定了實行黨務公開、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嚴格落實黨內民主監督制度等20項保障措施,努力實現黨員權利保障與黨的建設各項工作有機融合,構建系統全面的保障措施體系。
對2004年條例中已有的保障措施,修訂后的條例進行了改進和完善,并根據實踐發展和工作需要,總結有關經驗做法和創新性制度,新增了系列保障措施,如健全黨代表、領導干部聯系黨員制度,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等。
在設計保障措施時,修訂后的條例注重提高保障措施的針對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如規定巡視巡察檢查督查中聽取黨員意見,對應保障黨員建議和倡議權、監督權、提出不同意見權等多項權利。此外,支持黨員提出意見建議、嚴格落實黨內民主監督制度等多項措施都體現了對黨員監督權的保障。
修訂后的條例注意把握與其他法規制度的有機銜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立足黨員權利保障基礎性法規的定位,修訂后的條例對其他法規制度已有專門規定的不作重復規定。同時堅持系統觀念,將黨章、《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其他條例以及相關具體法規制度的規定銜接貫穿起來,發揮黨內法規體系的整體作用。
增強全黨共抓黨員權利保障的合力
保障黨員權利,誰來負責?如何負責?修訂后的條例對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的基層組織、領導干部的職責任務逐一作出明確規定。
——黨委(黨組)是關鍵,必須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領導。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置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對侵犯黨員權利的案件進行檢查和處理。
——黨的工作機關要結合自身職能和工作實際,抓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研究解決職責范圍內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重要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建議,為保障黨員權利正常行使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黨的基層組織要發揮戰斗堡壘作用,著力打通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履行義務、正確行使權利,營造黨員積極行使權利的良好氛圍,模范遵守和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法規制度,抓好工作落實。
強化對侵犯、漠視黨員權利行為的責任追究
在實踐中,當前一些地方一些部門還存在保障職責落實打折扣、保障措施執行不到位、有的領導干部侵犯和漠視黨員權利的問題。
同時,有的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濫用權利,甚至公開發表違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觀點意見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針對上述問題,修訂后的條例在第二章“黨員權利的行使”、第三章“保障措施”中分別針對黨員、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強調了相關紀律要求。
特別是在第四章“職責任務和責任追究”中,修訂后的條例詳細列明了黨組織和領導干部侵犯黨員權利、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的具體情形,并明確了對侵犯黨員權利和在保障黨員權利工作中失職失責的黨組織、領導干部、黨員的追責問責方式,以及紀律責任與法律責任等其他責任相銜接的內容。
“加強對黨員權利保障的監督,促進黨員發揮主體作用,是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任務。
八、問責條例全文解讀?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文件。經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由中共中央于2019年9月4日修訂發布。
九、抗震管理條例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抗震鑒定與加固、地震應急與恢復重建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解讀:這里明確了條例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建設工程抗震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設防、突出重點,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管、社會治理、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監管體制】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抗震主管部門。
第五條【科研科普】國家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普及,保障社會公眾對建設工程抗震性能的知情權。
解讀:這里鼓勵了工程抗震技術的創新和普及
第六條【表彰先進】對在抗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抗震設防
第七條【抗震防災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抗震防災專項內容,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抗震防災專項內容具體包括抗震防災要求、建設用地評價和要求、抗震防災措施等。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抗震防災規劃,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抗震防災規劃中應當確定危險地段和不利地段范圍以及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布局。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針對重大地震斷裂帶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提出區域綜合抗震防災要求。
解讀:重大地震斷裂帶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應有具體要求,并落實具體抗震防災措施
第八條【選址要求】危險地段不得進行新的開發建設,已有的建設工程應當及時搬遷或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重大建設工程、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和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工程選址應當避開危險地段和不利地段,無法避開時應當采取符合功能要求和適應地震破壞效應的有效抗震措施。
解讀:重大建設工程、可能次生災害工程、震時重要工程應避開危險地段,無法避開則落實具體抗震防災措施
第九條【規劃管控】對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和規劃許可時,應當征求同級地方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應急避難建筑】用作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學校、場館等建筑及場地應當具備避難疏散、應急保障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抗震防災規劃確定的應急避難場所、疏散通道。
地震時用于應急保障的醫院、應急指揮中心等建筑應當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保證震后快速恢復和運行。
解讀:應急建筑必須采用抗震措施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全過程負責,確保建設工程符合抗震設防標準。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人員違反抗震設防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國家鼓勵建設單位高于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建設。
解讀:建設單位對全過程負責,不得讓其他單位違反抗震設防標準,鼓勵高于設防標準建設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勘察報告中應當判斷抗震場地類別,開展場地地震破壞效應評價,提供抗震設計所需參數,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設計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分類以及是否采用減震隔震技術等抗震措施。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論證】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論證,重點論證建設工程抗震性能和防范次生災害措施等是否符合抗震設防標準。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論證意見修改設計文件,未采納論證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承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機構或部門應當對抗震設防論證意見落實情況進行審查。
參與論證的專業技術人員與勘察、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超限抗震審查】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將初步設計文件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查。具體審查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抗震設防審查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抗震設防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施工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抗震措施、關鍵節點施工質量的管理,確保施工質量符合抗震設防標準。
國家鼓勵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隱蔽工程施工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抗震性能公示】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顯著位置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工程建造年代、設計使用年限、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等信息。
第十七條【抗震性能告知】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受讓人、承租人有權要求轉讓人、出租人提供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房屋結構、抗震設防、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體結構拆除、變動等情況。
房屋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有關檔案管理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等查詢前款規定的房屋狀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在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載明房屋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抗震加固等情況。
第十八條【減震隔震推廣】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的新建學校、醫院、應急指揮中心等應當采用減震隔震技術。
鼓勵地震災后重建或位于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醫院、應急指揮中心和其他人員密集公共建筑等采用減震隔震技術。
解讀:
“兩地區”——高烈度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
“三工程”——重大工程、易發生災害工程、震區重要工程
“四類型”——學校、醫院、應急指揮中心、公共建筑
這里明確了應當或鼓勵采用減震的范圍
第十九條【減震隔震工程設計】采用減震隔震技術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對減震隔震裝置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減震隔震構造措施、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提出明確要求。
解讀:減震設計文件中應明確——裝置性能、檢測、構造措施、施工安裝及使用維護
第二十條【減震隔震裝置質量保障】國家建立減震隔震裝置質量追溯體系。建設單位應當采購質量可追溯的減震隔震裝置。
減震隔震裝置用于建設工程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對減震隔震裝置進行檢測,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報告。檢測結果應當公開并納入質量追溯體系,接受社會監督。
解讀:減震裝置質量可追溯——在監督下抽樣,送有資質單位檢測,檢測結果需真實、公開,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日常維護】減震隔震建筑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對減震隔震裝置、減震隔震構造措施等進行現場標識,并將使用維護要求記入建筑使用說明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結構、抗震構件、減震隔震裝置和減震隔震構造措施。
解讀:減震裝置及構造措施應現場標識,維護要求記入建筑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質量保險】國家鼓勵開展工程質量保險。
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建設工程,保險機構應當參與抗震設防質量控制。
第三章 抗震鑒定與加固
第二十三條【抗震鑒定1】建設工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或者改變原設計使用功能,可能對抗震性能有影響的,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解讀:達到年限及變更功能建筑,應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第二十四條【抗震鑒定2】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現行抗震設防標準,且未列入拆除、改造計劃的,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或者可能影響抗震救災、避難疏散的建設工程;
(三)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
(四)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五)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館、劇場、展覽館、百貨商場、辦公樓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
國家鼓勵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現行抗震設防標準的既有建設工程進行抗震鑒定。
解讀:“三工程、四類型”,未采取措施未達到現行標準,應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第二十五條【鑒定實施】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抗震鑒定。需要進行檢測的,設計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抗震鑒定結果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需要進行抗震加固和是否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作出判定。
抗震鑒定結果應當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六條【加固要求】經抗震鑒定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且具備加固價值的既有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在加固前應當禁止或限制使用,所有權人應當進行安全監測。
解讀:需要加固、有加固價值建筑,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第二十七條【加固驗收】抗震加固完工后,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驗收。
驗收合格后,應當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標牌,載明工程建造年代、抗震加固時間、加固后最長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加固費用】抗震鑒定、抗震加固費用應當由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承擔。所有權人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申請補助。
對因地震動參數調整、抗震設防標準提高需要抗震鑒定、抗震加固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應當給予財政、稅收和金融政策支持。
第四章 地震應急與恢復重建
第二十九條【應急準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應急預案,建立工程應急搶險隊伍和震后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估隊伍,定期組織培訓、演練。
第三十條【應急評估】地震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估,并及時將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限制或禁止使用建設工程,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應急搶險】地震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搶修被損壞的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等工程設施,積極防御次生災害,優先保證受災群眾的搶救、疏散、安置。
第三十二條【工程震害調查】地震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工程震害調查。
解讀:鼓勵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按照抗震設防標準設置強震觀測系統。
第三十三條【恢復重建】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恢復重建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三十四條【震后加固】因地震災害造成抗震性能受損且具備加固價值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抗震鑒定和加固。
第三十五條【質量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對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標準和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組織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開展既有建設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并將有關經費列入年度地方政府預算。
第三十七條【推進措施】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棚戶區改造、老舊小區更新改造等要求,將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房屋建筑納入改造計劃,并予以政策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用土地、稅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抗震鑒定、抗震加固。
第三十八條【設立基金】國家設立建設工程抗震風險控制基金,支持抗震鑒定、抗震加固產業發展,鼓勵抗震技術進步,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基金設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抗震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檢查,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的建設工程或施工現場;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提供的建設工程抗震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對抗震結構構件、減震隔震裝置實施抽樣檢測;
(五)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標準的施工現場。
抗震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抽樣檢測、抗震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解讀:抗震主管部門監督措施——進入現場、調查了解、查閱文件、抽樣檢測、查封現場
第四十條【不良信用記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將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抗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抗震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未采取抗震措施的法律責任】危險地段上已有建設工程未及時搬遷或采取必要抗震措施的,或者重大建設工程、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和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采取有效抗震措施的,由抗震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未采取措施——主管部門警告改正,情節嚴重個人罰款1~5萬,單位50~100萬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抗震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暗示勘察單位違反抗震設防標準;
(二)未按規定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建設工程初步設計進行論證;
(三)未按規定申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
(四)采購不符合規定的減震隔震裝置;
(五)未按規定在工程顯著位置設置永久性標牌;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解讀:建設單位責任——違反以上要求之一,警告改正,逾期罰款20~50
第四十四條【勘察單位的法律責任】勘察單位未按規定出具勘察報告的,由抗震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設計單位的法律責任】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抗震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根據抗震設防論證意見修改設計文件,且未書面說明理由;
(二)未在設計文件中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分類和是否采用減震隔震技術等抗震措施;
(三)未在初步設計文件中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進行說明;
(四)未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
(五)未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對減震隔震裝置技術性能等提出明確要求。
解讀:設計單位責任——違反以上要求之一,警告改正,逾期沒收非法所得、罰款10~30萬、可責令停業1~6個月、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吊銷執照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減震隔震裝置取樣送檢的,由抗震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降低資質等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施工單位責任——未按規抽樣送檢,警告改正,逾期罰款10~20萬、嚴重責令停業1~6個月、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七條【援引條款】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標準的,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法律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抗震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未進行抗震設防審查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出具審查合格書;
(二)對未落實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意見的施工圖出具審查合格書;
(三)對違反抗震設防標準的施工圖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四十九條【未按規定應用減隔震技術的法律責任】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的新建學校、醫院、應急指揮中心等未按規定采用減震隔震技術的,由抗震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所有權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未按規采用減隔震——(高烈度區“三工程、四類型”),警告改正,嚴重罰款10~50萬
第五十條【檢測機構的法律責任】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結論的,或者未按規定公開檢測結果,由抗震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破壞抗震結構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個人擅自變動或者破壞建設工程的抗震結構、抗震構件、減隔震裝置或強震觀測系統的,由抗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抗震鑒定單位的責任】抗震鑒定單位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資質;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用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以及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和貯油、貯氣設施,貯存易燃易爆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是指地震后提供應急醫療、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保障或應急指揮、避難疏散功能的建設工程。
(四)抗震設防標準:是指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的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包括抗震設防類別、抗震設計要求和抗震措施等。
(五)高烈度設防地區:是指抗震設防烈度為八度及以上的地區。
(六)工程震害調查:是指對震后典型建設工程進行破壞調查、原因剖析和機理研究,并對抗震技術提出優化建議的活動。
(七)強震觀測系統:是指用于監測、記錄、傳輸和處理強地震動信息及建設工程抗震安全信息的設施和設備。
第五十五條【除外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條例。
十、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條例?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條例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是指對因礦山勘探、開采造成的山體植被破壞和土地挖損、塌陷、壓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采取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等工程技術及生物措施進行的治理恢復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礦山,包括新建、生產、歷史遺留和政策性關閉的停產、閉坑及廢棄礦山的綠色植被恢復等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第四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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