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水環境監測的分析方法可分為兩大類
用于水環境監測的分析方法可分為兩大類
用于水環境監測的分析方法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化學分析法,另一類是儀器分析法。
水環境監測是以水環境為對象旁冊,運用物理的、化學的及生物的技術手段,對其中的污染物及其有關的組成成分進行定性、定量和系統的綜合分析,以探索研究水環境質量的變化規律。水環境監測是為水環境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并為治理措施的效果評價提供科學依據。
為了使監測數據能準確反映水環境的質量現況,預測水環境污染發展趨勢,要求水環境監測數據應具有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平行性、重復性、完整性及可比性。
水環境監測的目的,是獲取有關水環境方面的適時資料信息,為水環境模擬、預測、評價、規劃、預警、管理和制定環境政策、標準等提供基礎源鄭資料和依據。
水環境監測包括內容如下:
1、對進入江、河、湖、庫及海洋等地表水體的污染物質及滲透到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質進行常規性監測,以掌握水環境質量現狀及其發展趨勢。
2、對生產過程、生活設施及其他污染源排放的各類廢水進行重點監測,為實現日雹啟頌常監督管理、預防和控制污染提供依據。
3、對水環境污染事故進行應急監測,為分析判斷事故原因、危害及采取對策提供依據。
4、為國家政府部門制定水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規劃,全面開展水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數據和資料支撐。
5、為開展水環境質量評價、水資源論證評價及進行水環境科學研究提供基礎數據和依據。
6、收集本底數據、積累長期監測資料,為研究水環境容量、實施總量控制與目標管理提供依據。
水環境監測對象
水環境監測是通過適當的方法確定水質狀況及其變化趨勢,確定可能影響水環境質量的代表性指標。水環境監測對象可分為地表水(河流、河流、湖泊、水庫、海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河流、河流、湖泊、水庫、海水)和地下水。
后者包括生活污水、醫院污水和各種工業廢水,有時包括農業衰退、雨水和酸性礦井排水。水環境監測應以這些未受污染和污染的水體為重點,監測影響水體的各種有害物質和因素,以及相關的水文、水文地質參數。
長春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管,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芹碧州系統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客觀、準確、及時掌握污染物排放狀況,預防污染事故,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嫌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及監管。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是指由自動監控設施和監控中心組成的監控系統。
監控中心是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施連接,用于對重點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工作計劃和相關管理規定,組建全市統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監督和指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監控中心的建設、運行、維護經費及自動監控設施的比對監測、計量認證等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應當由排污單位自籌,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第六條 自動監控系統經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正常運行后,其數據應當作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管的依據,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并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第八條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施:
(一)使用單臺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噸/小時)鍋爐的;
(二)使用相當于單臺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噸/小時)鍋爐的工業爐窯或者固體廢物焚燒爐的;
(三)日排污水量大于一百噸或者日排化學需氧量大于三十千克的;
(四)位于水源保護區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日排污水量大于五十噸的;
(五)日排放含一類污染物廢水大于五十噸的;
(六)產生噪聲以及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污染源,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重點監管的。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作為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 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第十一條 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施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務院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相關儀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標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自動監控設施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四)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口、采樣口,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
(五)監控站房建設規范,供電、避雷、溫度、濕度等基本條件應滿足穩定運行要求。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在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前,應當將安裝技術方案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應當經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驗慧源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調試后,排污單位應當將該設施與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并試運行三十日。試運行期滿后,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與其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一并進行。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申請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申請表、項目總結、比對測試報告;
(二)設施試運行三十日的自動監測匯總打印數據,自動監控設施調試、校準、檢測等技術資料;
(三)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驗收技術規定和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五)委托專業化運行單位運營管理的,需提供運行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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