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典型案例(大氣污染典型案例分析)
一、群租房典型案例?
案例一:群租房滲水影響樓下,判賠修復費用
夏某與賴某、周某系上下樓相鄰業(yè)主。裝修期間,賴某、周某將其居住的610號單元房改造成群租房,入戶門處裝有8個電表,客廳增設一面隔墻,將原有的兩個衛(wèi)生間改裝為五個,并在原陽臺部位增設三個淋浴室。此后,樓下510號單元房主臥天花板墻皮大面積脫落,該房業(yè)主夏某遂訴至晉安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對夏某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賴某、周某支付夏某修復費用。
案例二:臥室上方改建衛(wèi)生間,判決拆除
胡某、錢某系上下層鄰里關系,住在上層的錢某將房屋改成群租房,出租給四戶人家,4間衛(wèi)生間直接布置在下層胡某的臥室及起居室的頂上,沖廁流水產生巨大噪聲,且部分墻體潮濕滲透。胡某訴至法院后,法院經審理認為,四個衛(wèi)生間的使用對胡某正常生活造成了影響,并產生負面心理影響,故判決支持胡某關于拆除4間衛(wèi)生間的請求。
案例三:對地下室違建案立案偵查
2020年3月7日,倉山區(qū)城管局接到金輝十六山房(淮安二期)小區(qū)業(yè)主舉報,部分業(yè)主私挖地下室數百平方米,致承重柱裸露,存在安全隱患。經公安機關調查,該小區(qū)共有5戶業(yè)主開挖地下室。
福州市建筑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階段性鑒定報告顯示:開挖地下室上方6根原地下室底板梁承載力不足,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原主體結構發(fā)生倒塌,局部危害該樓公私財產及人員安全。2020年4月8日,公安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雷某春、林某寶予以立案偵查。市檢察院指派倉山區(qū)檢察院同步提前介入。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案例四:違建群租房倒塌案將擇期宣判
2019年2月16日,倉山區(qū)蓋山鎮(zhèn)葉廈村民房倒塌,造成3人死亡、14人受傷,樓內財產及周邊鐵皮房被壓埋。經過初步調查,該樓房系被告人鄭某其、鄭某明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加蓋分割房間后用以出租。該案發(fā)生后,倉山區(qū)檢察院及時介入,于2019年9月19日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鄭某其、鄭某明提起公訴。該案訴至法院后,兩級法院迅速跟進。目前,17名被害人中,3名死者家屬和8名傷者已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2020年3月31日,本案開庭審理,被告人鄭某明當庭認罪認罰,本案將擇期宣判。
二、典型案例怎么寫?
首先介紹典型案例。表述典型案例的基本情況,包括案例中涉及的人或事的背景、經過、結果、影響等,案例可以是正反兩方面的,介紹要全面客觀具體。
其次分析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稱為典型說明其有代表性、引導性,分析要深挖不同之處,有觀點數據還要有邏輯推理,由此得出正確結論。
最后借鑒典型案例。告訴大家從典型案例中汲取的經驗教訓,以指導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切實發(fā)揮好典型案例的作用。
三、非法采礦典型案例?
2010年12月份,被告人彭某云、鄒某林二人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寧蒗縣林云采石場,并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辦證之后彭某云、鄒某林各自經營一個采礦點。
寧蒗縣林云采石場的采礦許可證有限期為2010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3日。采礦許可證件有效期滿后,二被告人在逾期未辦理延期登記手續(xù)的情況下,于2016年開始繼續(xù)非法開采砂石并銷售獲利,鄒某林開采銷售了219660元,彭某云開采銷售1152455元,共計銷售1372115元。公益訴訟起訴人寧蒗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四、典型案例的意義?
典型案例是法院公布的具有較強典型意義及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例。其意義有:
1、按照典型案例的評判為各級法院法官審理類似案件,提供參照標準。
2、對規(guī)范法官自由裁量權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3、對于社會公眾的類似行為產生導向引導作用,對自己的類似行為作出預期,以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
五、焚燒秸稈大氣污染典型意義?
焚燒桔桿兒大氣污染典型意義。釋放顆粒物污染。
六、指導案例與典型案例有多么不同?
指導性案例:碰到同類案件可以做為參考,就是單位或個人編選的對于理論研究或者司法實踐具有指導價值的案例,也可以稱之為民間版的指導性案例。
典型案例:指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嚴重的、重點案例,是指法律界具有較強典型意義及較大社會影響的法律糾紛案例。
七、網絡誹謗的典型案例?
從山東“曹縣帖案”到河南靈寶“王帥帖案”,從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網絡發(fā)帖誹謗案”到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網絡誹謗案在全國各地一再發(fā)生。
八、職權法定的典型案例?
田某、姜某某訴密山市征收辦補償安置協議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對田某、姜某某的商業(yè)用途房屋進行征收。2013年6月3日,田某、姜某某與密山市征收辦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雙方約定,對田某、姜某某按照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安置補償,密山市征收辦負責為其建造回遷商服房屋,并支付房屋差價款。協議履行中,田某、姜某某發(fā)現密山市征收辦未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的房屋結構建造擬回遷安置樓房,已建成的樓房不能作為非住宅使用,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密山市征收辦賠償被征收房屋損失及房屋差價款。
裁判結果
虎林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姜某某與密山市征收辦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及雙方關于框架結構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協議合法有效。密山市征收辦未按照約定的框架結構為二人建造商服房屋的行為構成違約。因回遷房屋已竣工,房屋結構已無法更改,密山市征收辦在事實上已不能履行雙方約定的義務。故判決密山市征收辦賠償田某、姜某某被征收房屋損失,并支付房屋差價款。密山市征收辦不服,提出上訴。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密山市征收辦仍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是關于行政機關未按約定履行行政協議引發(fā)糾紛的典型案例。行政協議類案件屬于行政訴訟中的新類型案件。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行政協議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達成,作為行政協議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應遵循公平、平等、自由、誠實信用、依約履責的原則,在履行協議過程中應信守承諾,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協議,不能隨意單方解除協議、拒絕履行協議或者拖延履行協議,確因法定事由改變政府承諾和協議約定的,要依法做好解釋說明和協議解除變更的善后處理工作,以充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協議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本案中,行政機關在簽訂協議后,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最終導致履行不能。法院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對于加強信賴利益保護,依法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助推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九、嵌套原理的典型案例?
嵌套指的是在已有的表格、圖像或圖層中再加進去一個或多個表格、圖像或圖層,亦或兩個物體有裝配關系時,將一個物體嵌入另一物體的方法。
C語言中,所有的執(zhí)行語句都只能出現在函數之中。
同樣,函數的調用也只能出現在某函數的函數體內。
函數的調用以兩種方式出現:函數的嵌套與函數的遞歸。
C語言中,所有函數的定義都是互相平行和獨立的,一個函數的定義不能包含另一個函數的定義,即不允許函數的嵌套定義。
但函數的調用可以通過用一個函數調用另一個函數來實現,這就形成了函數的嵌套調用。
C語言不限制嵌套的個數和層數,這樣我們就可以自由,合理的組織程序的模塊結構。
例:利用公式e=1+1/(1!)+1/(2!)+1/(3!)+1/(4!)+...近似計算自然數e。近似的程度為n。
算法按兩層進行:
函數fac_v()計算1/(m!) (m=1,2,3,,,n);
函數cal_e()計算1+1/(1!)+1/(2!)+1/(3!)+1/(4!)+...+1/(n!),作為e的近似值。
函數cal_e()調用fac_v()獲得1/(m!) (m=1,2,3,,,n)的值,而主函數main則調用cal_v()得到自然數e的近似值。
程序如下:
#include
main()
{
double cal_e(int);
int n;
printf("請輸入一個整數:");
scanf("%d",n);
printf("自然數e的近似值為%lfn",cal_e(n));
}
double cal_e(int n)
{
double fac_v(int);
double e=1.0;
while(n)e+=fac_v(n--);
return(e);
}
double fac_v(int m)
{
double v=1.0;
while(m)v/=m--;
return (v);
}
在上例中每個函數(包括主函數)都很簡單清晰,整個程序執(zhí)行的流程也很清楚。
十、危險作業(yè)罪典型案例?
湖州藍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涉嫌危險作業(yè)罪案
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潯區(qū)應急管理局組織多部門開展安全生產聯合檢查時,發(fā)現湖州藍云建材公司戊烷儲存場所及氣化間存在多處安全隱患,其中戊烷儲存場所未按要求設置可燃氣體監(jiān)測報警裝置,屬重大事故隱患。執(zhí)法人員立即依法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yè)立即停止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并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使用。
3月2日,該公司負責人余某某在明知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已被責令停止使用的情況下,未經任何整改,擅自下令恢復使用原有的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余某某還在儲罐內戊烷消耗用盡后,又自行聯系購買27.76噸戊烷用于生產作業(yè)。
3月17日,湖州市南潯區(qū)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再次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儲罐內存有戊烷約26噸,未進行任何整改仍在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fā)生泄漏、爆炸引發(fā)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鑒于余某某拒不執(zhí)行重大隱患整改決定的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yè)罪,湖州市南潯區(qū)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3月24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qū)分局依法以涉嫌危險作業(yè)罪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5月8日,湖州市南潯區(qū)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yè)罪一審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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