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本市農業機械化,建設都市型現代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第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領導,將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農業機械化發展目標,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經濟有效、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化工作,做好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服務和指導,確定專門人員開展促進農業機械化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和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開發、推廣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
從事農業機械科研開發、推廣、生產、銷售、維修、作業和示范基地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受政府扶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等政策。第二章 科研開發與推廣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科研機構、院校和企業,開展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的農業機械化技術攻關,支持開發節能減排、低碳和適應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第七條 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業生產需要,組織制定本市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項目計劃。科技、財政部門應當在資金安排、項目組織、創新獎勵等方面對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項目的技術攻關予以支持。第八條 鼓勵農業機械技術人員和使用者根據農業生產實際需要,開展技術改進和技術革新活動,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和農業生產效率。市和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予以支持。第九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委托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應當公布具有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農業機械產品的檢測結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選購先進適用農業機械提供信息。第十條 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應當提供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服務,按照國家規定受理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出的推廣鑒定申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檢測,如實出具試驗鑒定報告。通過推廣鑒定的農業機械的相關信息由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予以公告。第十一條 市和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農業機械化推廣計劃。農業機械化重點推廣項目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的科技發展計劃。農業機械化推廣工作由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農業機械化示范基地,加快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和試驗,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示范服務。
本市農業機械化示范基地建設標準,由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第十三條 支持在本市舉辦農業機械化高科技產品展覽會、演示會或者技術交流研討活動。第三章 質量保障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維修者、作業者應當執行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本市根據都市型現代農業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統一農業機械技術要求的,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制定地方標準。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農業機械使用者的投訴情況或者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務狀況進行調查,并公布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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