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法律分析:(1)施工現場垃圾渣土要及時清理出現場。高層建筑物和多層建筑物清理施工垃圾時,要搭設封閉式專用垃圾道,采用容器吊運或將永久性垃圾道隨結構安裝好以供施工使用,嚴禁凌空隨意拋撒。
(2)施工現場道路采用焦渣、級配砂石、粉煤灰級配砂石、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等,有條件的可利用永久性道路,并指定專人定期灑水清掃,形成制度,防止道路揚塵。
(3)袋裝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飛揚的細顆散體材料,應庫內存放。室外臨時露天存放時,必須下墊上蓋,嚴密遮蓋防止揚塵;散裝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細顆粉狀材料,應存放在固定容器散裝罐內,沒有固定容器時,應設封閉式庫存放,并具備可靠的防揚塵措施;運輸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細顆粒粉狀材料時,要采取遮蓋措施,防止沿途遺灑、揚塵。卸運時,應采取措施,以減少揚塵。
(4)車輛不帶泥砂出現場措施,可在大門口鋪一段石子,定期過篩清理作一段水溝沖刷車輪。
(5)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樹葉、枯草、各種包皮等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6)機動車都要安裝閥,對那些尾氣排放超標的車輛要安裝凈化消聲器,確保不冒黑煙。
(7)工地茶爐、大灶、鍋爐,盡量采用消煙除塵型茶爐。
(8)工地攪拌站除塵是治理的重點。有條件的要修建集中攪拌站,由計算機控制進料、攪拌、輸送全過程,在進料倉上方安裝除塵器,可使水泥、砂、石中的粉塵降至以上。采用現代化先進設備是解決工地粉塵污染的根本途徑。
(9)拆除舊有建筑物時,應適當灑水,防止揚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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