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廢電線違法嗎。怎樣投拆焚燒人
違法,當地管理局。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一般指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又稱無效行為。不合法行為的一種。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
打電話報警就行,沒必要跟他講道理,警察來和環保局來就解決了
重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0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御氣象災害和氣象衍生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因暴雨、大雪、寒潮、高溫、低溫、干旱、大風、冰雹、雷電、大霧、連陰雨、霜凍等氣象原因造成的災害。
本條例所稱氣象衍生災害,是指上述氣象原因引起的山體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災、城市火災、酸雨、大氣污染等災害。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防御,是指對氣象災害和氣象衍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防和減災活動。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部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和氣象災害等級的評估、調查、核實,氣候環境評價、人工影響天氣、雷電災害防御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衍生災害的監測、預報和減災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的農業、水利、環境保護、地質、林業、消防、規劃、通信、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與氣象災害防御的義務。第二章 防御規劃與設施建設第七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同級氣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和氣象衍生災害易發區、氣候與氣象災害趨勢分析預測、防御目標與任務、監測站點建設、預警防御系統和設施建設、防災減災預案和措施、有關部門職責等內容。第八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氣象災害信息分析加工處理系統、氣象災害預報發布系統、預警標識設施、人工影響天氣系統、雷電災害防御系統等氣象災害預警防御系統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市氣象主管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需要,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全市氣象探測設施、氣象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重要氣象設施的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的,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氣象災害防御系統建設規劃和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的調整、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健全氣象雷達、氣象衛星綜合處理系統、自動氣象探測、閃電定位、氣象信息傳輸網絡等氣象災害監測設施。第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安排氣象無線電專用頻道和信道,確保氣象災害信息的傳輸。第三章 監測與預報第十三條 市氣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的聯合監測,根據防御氣象災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網絡。第十四條 聯合監測網絡成員單位由市氣象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聯合監測網絡的成員單位應包括市和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觀(監)測哨點。第十五條 聯合監測網絡成員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市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監測、預報氣象災害所需要的氣象信息和雨情、水情、災情等信息。第十六條 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的科學研究,提高對氣象災害的分析預測能力和預報準確率。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因氣象原因引發的山體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災、城市火災、酸雨、大氣污染等氣象衍生災害的氣象監測和預警,協助做好氣象衍生災害的綜合防治工作。第十八條 各級氣象臺站監測到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應立即報告同級氣象主管部門。
氣象主管部門對氣象臺站報送的氣象災害信息匯總分析后,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對于一時不能完全了解清楚的緊急重大氣象災害信息,應當邊上報邊核實,并根據工作進展及時上報后續情況,不得延報或瞞報。第十九條 災害性氣象警報由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按職責分工發布;氣象衍生災害預報由有關單位與氣象主管部門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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