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81條司法解讀
法律分析:大氣污染防治法81條司法解讀:
1、目前開餐飲店均需要去當地環保局申請環保資格。
2、符合如下條款才回可以申請: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1995)_百度...
一、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國家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造林、城市綠化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
“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
“對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市區內的民用爐灶,限期實現燃用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潔燃料,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在城市市區內新建火電廠,應當根據需要與條件,實行熱力與電力的聯合生產,安排供熱管網與該熱電廠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驗收投入使用。”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條件,可以對已經產生、可能產生酸雨的地區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嚴重的地區,經國務院批準后,劃定為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
“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屬于新建項目不能用低硫煤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屬于已建企業不用低硫煤的,應當采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國家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脫硫、除塵技術。
“企業應當逐步對燃煤產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的措施。”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務院有關飲食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的污染。”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支持生產和使用高標號的無鉛汽油,限制生產和使用含鉛汽油。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規劃,逐步減少含鉛汽油的產量,直至停止含鉛汽油的生產和使用。”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設備,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十一、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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