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經過環保部門同意就試生產違反了哪些法律
一、有關法規對企業試生產提出了嚴格要求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并在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竣工驗收;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提出試生產申請。試生產申請經環保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辦法》第十條規定: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保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保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二、對企業試生產期間的環境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環保部門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建設項目配套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應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未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應依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試生產期間企業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排污超標的,應分別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對試生產期間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分別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對試生產超過1年(核設施建設項目為2年)仍未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可認定為試生產結束投入正式生產,應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第八十一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大氣污染環境損害,侵害單位廢物處理對大氣的污染損害怎么算
[典型案例]陳某是某小區住戶。最近,陳某所住的小區旁邊剛完工了數幢住宅樓,建筑施工人員在清理房屋時隨意將殘余的瀝青、塑料管等建筑垃圾就地焚燒,產生的煙霧使僅一墻之隔的小區內空氣氣味十分難聞,給廣大住戶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不少老人還感到呼吸困難,身心健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雖然小區住戶向施工方負責人反映了此事,但無效果,小區住戶想知道,在居民區附近焚燒建筑垃圾是否違法?空氣污染造成的損害能索賠嗎?[法律分析]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1條第1款明確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因為這些物質燃燒時不僅散發臭味,還會產生毒性,大量吸人這類氣體會直接使人中毒死亡。而居民區是廣大人民群眾生活和休息的場所,屬于人口集中地區,在小區附近隨意焚燒瀝青等建筑垃圾顯然是違法的,對于違法焚燒者,小區住戶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由其責令施工方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2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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