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解釋?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空氣污染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1987年9月5日通過,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正是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文書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
實施時間
1988年6月1日
公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1987年9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7年9月5日
修訂信息
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發布日期:2018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2018年10月26日
2015年8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015年08月29日
2000年4月29日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訂)
發布日期:2000年04月29日
生效日期:2000年09月01日
文書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
效力級別:法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文件
效力狀態:已被修訂 [1]
1995年8月29日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修正版)
發布日期:1987年09月05日
生效日期:1988年06月01日
效力級別:法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文件
效力狀態:已被修訂
通過會議: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2]
1988年6月1日生效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于1988年6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987年09月05日
生效日期:1988年06月01日
文書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七號
效力級別:法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文件
效力狀態:已被修訂 [3]
法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5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于1987年9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1987年9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 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 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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