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對防治污染、保護環境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我國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A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B符合我國基本國情,c
A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
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并與國家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互銜接,同步實施。
大氣污染物中無組織排放的企業如何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辦理有關規定 2006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大氣污染法108條處罰
一般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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