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企業通過偷排,偷放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1:34 稿源: 編輯:
電子政務網
事項編碼:
12010600HB-CF-0042
事項分類:
行政處罰事項
事項名稱:
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使依據:
《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二)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辦理主體:
天津市紅橋區環保局
受理條件:
無
收費依據和標準:
無
法定期限:
無
承諾期限:
無
辦理部門:
天津市紅橋區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
辦理地點:
紅橋區勤儉道206號
聯系電話:
權力運行流程圖:
服務表格:
無
常見問題解答:
略
監督電話:
在線辦理鏈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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