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和生態平衡,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城市建設、工業和餐飲服務網點布局,采取防治大氣污染措施,逐年增加資金投入,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標準。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局為本市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建設以及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經濟政策和技術措施,鼓勵和支持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同時,在全社會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環境特點,加強區域生態建設,開展植樹種草,防風固沙等工作,減少塵源,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和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有要求環境保護部門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調查結果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八條 本市環境空氣質量按照功能區類別實施管理,執行相應的國家空氣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其他特別需要保護的區域劃為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區,其他地區劃為二類區。
特別需要保護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告。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涉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經其審查批準后,方可到工商、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 本市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申報登記、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市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削減計劃,依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管理權限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第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有關措施的技術資料。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其排放污染物濃度與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10日內申報。第十二條 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報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十三條 泄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的緊急情況下,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責令排污單位停產、部分停產等措施及時控制污染,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第十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進行監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時發布大氣環境質量日報。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采用節能技術以及開發利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逐步改進能源結構,減少直接燃煤量。第十六條 積極發展熱電聯產,推行集中供熱,大力推廣電能取暖和地熱取暖技術,提倡采用新型供熱方式。
中心城區不得新建非熱電聯產式燃煤供熱鍋爐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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