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再曝光10起重污染案例,涉及這8個縣區, 你怎么看?
治污染不等閑,下大氣力管好我們的綠水青山,這是歷史責任。
常抓不懈,這是良知。
不要過于浮躁,不要以發展經濟為名來破壞環境。
我們寧愿錢少點,也不要污染。
污染會讓我們的健康出現大問題,健康沒有了,有錢又有什么用。
現代文明,首先要保護好環境,沒有一個好的環境,何談發展?
最高罰款20萬!惠東兩家公司因環境違法被行政處罰, 你怎么看?
20w?!太少了吧!麻煩看看你的周圍!蜻蜓之類的益蟲還有多少?!就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只有這樣我們的環境才能越來越好,我們百姓的幸福指數才會越來越高,我們國家才會復興崛起
濟寧高鐵再傳新進展,京雄商高鐵梁山設站,可研報告已報至國家發改委, 你怎么看?
好事,該報發改委就報,國家發展越來越完善了,用高鐵來拉動經濟帶動發展,據環保又低碳,利國利民發展有后勁、可持續、降低大氣污染,讓大家生活在綠水青山中。
苦了小棗莊了!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2021...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責任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對本級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協調指導。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督管理、能源、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三、刪去第七條。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刪去第二款、第三款。五、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款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相關責任人名單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運行管理。”六、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戶外電子屏等途徑告知公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七、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將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刪去第三款。八、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能源等主管部門,制定工業領域產業轉型升級計劃、嚴重污染大氣項目退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九、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燃煤消耗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燃煤消耗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工業領域重點高耗煤行業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分解落實。
“市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煤炭生產加工源頭質量管控,制定推廣潔凈型煤、置換清潔爐具、配套建設高效煤粉基礎設施等工作計劃,逐步實現高效燃煤鍋爐替代改造,督促能源領域節能改造任務的分解落實。
“禁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民用散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民用散煤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禁止在市主城區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在市主城區、縣(市、區)城區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鼓勵使用電能、天然氣、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燃油等常規能源。”十、刪去第十七條。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工業節能規劃或者行動方案,完善管理機制、措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制定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相關行業污染治理標準和導則,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化工、涂裝、印刷、家具制造等重點行業逐步采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控制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火電、焦化等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企業,應當強化大氣污染治理,各項大氣污染物指標應當同時滿足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十二、刪去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十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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