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出臺時間是?
一、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出臺時間是?
2013年9日10日國務院公報2013年第27號
二、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包括哪些?
國家規定的“十三五”期間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
1、①大氣環境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水環境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
“十三五”時期是遏制污染物排放增量、實現總量減排及環境質量改善的關鍵時期,對減排體系設計、減排技術、環境監管的有效性及各類政策工具的應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議在“十二五”工作的基礎上,要在“十三五”減排政策頂層設計上下大力氣,取舍破立,逐步實現以下五個方面的改革。
一、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
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區域性污染物、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重點地區總氮、重點地區總磷。
三、十三五期間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哪些?
一、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
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區域性污染物、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重點地區總氮、重點地區總磷。
(在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對沿海56個城市及29個富營養化湖庫實施總氮總量控制,總磷超標的控制單元以及上游相關地區實施總磷總量控制。)
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三、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研究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
四、大氣污染防治計劃什么時候提出的?
2013年9月10日,國務院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自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具體目標為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逐年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五、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有哪些?
國家規定的“十三五”期間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
1、大氣環境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水環境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
“十三五”時期是遏制污染物排放增量、實現總量減排及環境質量改善的關鍵時期,對減排體系設計、減排技術、環境監管的有效性及各類政策工具的應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議在“十二五”工作的基礎上,要在“十三五”減排政策頂層設計上下大力氣,取舍破立,逐步實現以下五個方面的改革。
一、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
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區域性污染物、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重點地區總氮、重點地區總磷。
六、什么叫氣十條?
2013年6月1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研究了大氣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同年9月10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文件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十條措施。
七、2018年燃煤鍋爐改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全部淘汰10噸/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北京市建成區取消所有燃煤鍋爐
到2017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10噸/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天津市、河北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35噸/時及以下燃煤鍋爐
在城市熱力管網覆蓋區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鍋爐,推行城市集中供熱
10噸/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開展煙氣高效脫硫、除塵改造
《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大氣十條”)對于燃煤鍋爐治理有非常明確的要求。“大氣十條”中第一條即為“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
為落實這一要求,“大氣十條”進一步提出“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以及“在化工、造紙、印染、制革、制藥等產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此外,“大氣十條”還對現有燃煤鍋爐的技術升級做出了要求,提出“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
國家能源戰略發展計劃提出,到2017年,基本完成重點地區燃煤鍋爐、工業窯爐等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國辦發【2014】31號)在“優化能源結構,降低煤炭消費比重”的要求中提出“加快淘汰分散燃煤小鍋爐,到2017年,基本完成重點地區燃煤鍋爐、工業窯爐等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七部委文件規定,在城市熱力管網覆蓋區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鍋爐,推行城市集中供熱及20噸/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及國家能源局在《關于印發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2451號)中明確提出要加速淘汰落后燃煤鍋爐。
根據該文件的規定,“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全部淘汰10噸/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北京市建成區取消所有燃煤鍋爐;到2017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10噸/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天津市、河北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35噸/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在城市熱力管網覆蓋區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鍋爐,推行城市集中供熱。”
發改環資【2014】2451號文件同時還對提升在用鍋爐的污染治理水平作出了規定,提出“提升在用燃煤鍋爐脫硫除塵水平,10噸/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開展煙氣高效脫硫、除塵改造,積極開展低氮燃燒技術改造示范,實現全面達標排放……20噸/時及以上燃煤鍋爐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
基于前述政策 ,對于燃煤鍋爐的使用 ,我們理解,總的政策趨勢是限制并淘汰燃煤鍋爐的使用。并且,我們認為,2017年是一個時間節點,在2017年底前,關于燃煤鍋爐使用的相關政策及工作推進,企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35噸/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將被淘汰,在其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10噸/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
在城市熱力管網覆蓋區域,將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推行城市集中供熱;
20噸/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必須進行脫硫、脫硝及除塵技術改造,并且達標排放才能投入使用;
重點地區(包括珠三角、長三角和京津冀),燃煤鍋爐、工業窯爐等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將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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