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5條規定?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5條規定?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5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時,應當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并按照要求建設、驗收和運行。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能夠合規、有效地減少大氣污染排放。此外,該條款還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公眾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監督和評估。通過這樣的規定和要求,可以提高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透明度和管理效果,保護環境和人民的健康。大氣污染防治是當前社會和環保工作中一個重要的領域。《大氣污染防治法》通過明確規定各方責任和要求,強化了監管和執法力度,在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凈化空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大氣污染防治還需要廣大公眾的參與和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實現健康的空氣質量和可持續發展。
二、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時間?
新大氣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中國政府為了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而出臺的一項重要法規。該法旨在強化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和措施,加大對污染排放的監管和治理,促進空氣質量的改善和環境的保護。它包括了對各個行業的排放標準的要求、執法監管的措施、污染防治工作的機制等內容。通過該法的實施,中國將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力度,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發展。
三、大氣環境污染規劃的內容和方法?
大氣環境污染規劃的內容包括對大氣環境質量進行監測評估、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控制措施、推動清潔能源替代傳統能源、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技術研究等。
方法包括建立監測網絡、制定政策法規、加強環境執法監管、推動科技創新和加強國際合作等手段。通過規劃和方法的綜合運用,可以有效減少大氣環境污染,保護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
四、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條例如下:
一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整治城市揚塵。提升燃油品質,限期淘汰黃標車。?
二是嚴控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新增產能,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
三是大力推行清潔生產,重點行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強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發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加大天然氣、煤制甲烷等清潔能源供應。
五是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對未通過能評、環評的項目,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貸款支持,不得供電供水。
六是推行激勵與約束并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信貸支持。加強國際合作,大力培育環保、新能源產業。? 七是用法律、標準“倒逼”產業轉型升級。制定、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建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強制公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公布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八是建立環渤海包括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加強人口密集地區和重點大城市PM2.5治理,構建對各省(區、市)的大氣環境整治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九是將重污染天氣納入地方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根據污染等級及時采取重污染企業限產限排、機動車限行等措施。
十是樹立全社會“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地方政府對當地空氣質量負總責,落實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倡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
五、大氣污染防治法行動計劃需要解決哪些問題?
大氣污染防治法行動計劃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 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強工業、交通、建筑等領域的污染治理,推廣清潔生產技術和能源節約技術,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2. 加強監測和預警:建立完善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和預警系統,及時發現和預警大氣污染事件,提高應對能力。
3. 加強管理和執法:加強對企業和個人的環保監管和執法力度,嚴格落實環保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懾力。
4. 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和責任感,促進全社會形成環保共識和行動。
5. 加強國際合作: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分享經驗和技術,共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大氣污染問題。
六、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8條適用范圍?
1. 是有限的。2. 這是因為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第48條適用于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行政執法活動。 這些行政執法活動包括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罰措施。 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大氣環境,維護公眾的健康和利益。3. 此外,大氣污染防治法還包括其他條款和規定,涉及更廣泛的范圍,如大氣污染的監測、排放標準的制定、環境影響評價等。 這些內容在整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以確保大氣環境的質量和可持續發展。
七、2021鄭州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為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全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按照《河南省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年度工作重點,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和綠色發展理念,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為引領,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統籌空氣質量改善和碳達峰工作,實施PM2.5與臭氧協同控制,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目標
推動全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主要污染物濃度穩步下降,重污染天氣穩步減少,完成國家、省下達任務,“退出全國168城市后20位”的成效持續鞏固提升。各開發區、區縣(市)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由市攻堅辦另行印發。
三、總體原則
(一)堅持減污降碳、協同推進。把降碳擺在更加突出優先的位置,對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一體謀劃、一體部署、一體推進、一體考核;調整優化環境治理模式,協同推進污染防治與生態擴容,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二)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引領。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綜合運用政策、資金等手段,引導高污染、高耗能產能轉型退出,支持綠色環保企業發展,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
(三)堅持三個治污、系統治理。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方針,努力提升生態環境現代化治理能力;堅持系統觀念,著力構建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整體治理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格局。
(四)堅持齊抓共管、共建共享。嚴格目標管理,強化過程考核,充分壓實各級各部門污染防治責任;廣泛動員全社會提升低碳意識,踐行綠色環保、文明生活理念,努力營造全社會共治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圍。
四、重點工作
(一)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1.結合國家和省要求,組織開展碳達峰方案編制工作。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配合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統計局
責任單位:各開發區管委會、區縣(市)政府〔以下各項工作開發區管委會、區縣(市)政府均為責任單位,不再列出〕
2.完成2021年碳排放強度控制目標,組織編制全市“十四五”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規劃和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統計局
3.積極參與全國碳排放市場交易,指導納入碳排放交易的31家企業建立落實碳排放核算、報告制度,指導首批8家發電企業參與全國碳排放市場交易。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4.利用“全國低碳日”“節能宣傳月”等活動,普及應對氣候變化知識,宣傳低碳發展理念,提升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意識。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配合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二)優化產業結構
5.5月底前,對國家和我省明確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落后產品進行排查摸底,10月底前完成淘汰驗收。
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6.提升發展耐材產業,打造新型耐材基地;鼓勵引導耐材、碳素、水泥、磚瓦窯等高污染、高耗能行業企業退出,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資金補貼,2021年耐材行業退出產能70萬噸。
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7.加快煤炭分類處置,年底前,全市30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減少15家,壓減產能230萬噸以上。
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8.持續開展“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三)調整能源結構
9.持續控制煤炭能源消費。制定全市節能降耗工作要點,完成省定能耗“雙控”目標和煤炭消費總量目標。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10.持續加大“外電入鄭”。2021年引入外電210億千瓦時;全市所有燃煤電廠嚴格落實“以熱定電”。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配合單位:國網鄭州供電公司
11.提升集中供熱能力。全年簽訂新增用戶入網面積500萬平方米,城市建成區集中供暖普及率力爭達到91%以上。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2.持續推進燃煤散燒治理。健全網格化管理體系,依法查處違規銷售、儲存、運輸、使用燃煤的行為,嚴防嚴控復燃復燒。
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配合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13.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力爭2021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規模累計達到55萬千瓦。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四)調整交通運輸結構
14.大力推進“3+2”新能源替代工作。出臺新能源渣土車、新能源水泥罐車、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實施方案;10月底前完成國四柴油環衛車輛淘汰和新能源替代任務;年底前完成全市10854臺巡游出租車新能源替代任務,新能源渣土車總數達到1000臺,新能源水泥罐車總數達到1000臺,新能源物流車總數達到30000輛。
牽頭單位: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
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
15.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全市新增水泥罐車、渣土車、輕型物流車、環衛車、公交、出租車、城市郵政快遞、垃圾轉運車等全部為新能源汽車;黨政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更新公務車輛原則上全部為新能源汽車。民用運輸機場除消防、救護、除冰雪、加油、應急保障及新能源汽車技術不能滿足情況外,新增及更新場內用車電動化比例原則上達到100%。2021年底前市區公交車、巡游出租車等全部實現電動化。
牽頭單位: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物流口岸局、市事管局
16.加強充電樁建設。加快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建設。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1︰8。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配合單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工信局、市資源規劃局
17.積極推進煤炭、鋼鐵、電解鋁、電力、水泥等大宗貨物年運輸量150萬噸以上的工礦企業以及物流園區新(改、擴)建鐵路專用線,重點推進鄭州中車四方軌道車輛有限公司專用鐵路、國家成品油儲備能力建設七三七處工程鐵路項目建設,加快國電滎陽煤電一體化有限公司專用鐵路項目建設。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配合單位:市交通局、市生態環境局、中國鐵路鄭州局
18.劃定低排放區。10月底前完成低排放區研究,分階段、分區域劃定低排放區。低排放區內對柴油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餐飲油煙、公共交通、環衛設備等提出明確的大氣污染物低排放控制要求。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19.制定全市商品市場優化升級專項行動計劃,年底前完成10家商貿市場紓解轉移和轉型提質。
牽頭單位:市市場發展中心
(五)加強生態屏障建設
20.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年底前,歷史遺留礦山修復治理率達到95%,全市大中型在產露天礦山建成綠色礦山。
牽頭單位:市資源規劃局
21.2021年實施國土綠化31312畝,中幼林撫育5.8萬畝。
牽頭單位:市林業局
22.加強園林綠化,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綜合公園20個,開工建設生態廊道14條,完成道路綠化113條,新建綠地1000萬平方米,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6.5%以上。
牽頭單位:市園林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水利局
23.2021年底前,新密市編制完成“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方案;鞏義市編制完成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建設規劃;新鄭市完成省級生態縣驗收;其他各開發區、區縣(市)修編或編制完成省級生態縣建設規劃。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六)加強揚塵污染防治
24.市控塵辦按照年度PM10目標要求,分解下達各開發區、區縣(市)PM10月度目標值。
牽頭單位:市控塵辦
25.強化全域全面控塵,2021年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8噸/月·平方公里。
牽頭單位:市控塵辦
26.建立控塵治塵的長效機制,對施工工地實施精細化分類管理,工地智慧化建設實現全覆蓋。
牽頭單位:市控塵辦
27.城市道路實現衛生保潔全覆蓋、常態化、無死角,機械化清掃率達到97%以上。完善縣鄉農村公路“路長制”,重點抓好城鄉結合部、超限檢測站區、物流通道等區域揚塵管控。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28.抑制季節性裸地農田揚塵、農機作業揚塵;嚴格控制秸稈焚燒。
牽頭單位:市農委
29.督促礦山按照標準做好揚塵治理。
牽頭單位:市資源規劃局
(七)深化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30.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鍋爐污染物排放特別限值,將煙氣在線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開展飛行檢查,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達不到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治理。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1.推進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2021年底前,重點行業績效分級A、B級企業力爭不低于20%,全市范圍內基本消除D級企業。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2.提升工業窯爐的治污設施處理能力。玻璃、陶瓷、耐材、碳素(石墨)、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行業力爭50%以上企業,鋁工業、磚瓦窯、鐵合金、鑄造等行業力爭30%以上企業,能源類型、污染治理技術、排放限值和無組織排放四項指標達到績效分級B級以上標準。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八)加強PM2.5與臭氧協同控制
33.加強氮氧化物與氨逃逸“雙控”。對全市水泥、耐材、電力等重點行業開展調查,指導企業有效控制各項污染物,氨逃逸濃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持續加強氮氧化物、氨逃逸在線監控體系建設,對超標排污企業依法依規處罰。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4.大力推進源頭替代,全市所有家具制造、制鞋、整車制造、工程機械制造、包裝印刷及含涂裝工序等行業企業,5月底前原輔材料達到重點行業績效B級及以上或績效引領性指標要求,達不到要求的企業納入夏季生產調控。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市工信局
35.加強工業企業VOCs全過程運行管理,聚焦治理設施“三率”,鼓勵企業開展高于現行標準的治理措施;分批對重點企業開展“一企一策”提升整治。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6.組織開展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放單位專項檢查,充分運用自動監控、無人機、電力數據、VOCs走航監測等手段,嚴查涉揮發性有機物環境違法行為。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九)加強污染防治監測監管能力
37.持續開展污染成因分析。積極推進“一市一策”跟蹤研究,開展分區域、分行業關鍵VOCs物種溯源;按省要求推進鄭州嵩山高山大氣觀測站建設。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8.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嚴格落實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辦法,充分利用補償資金,支持減污降碳重點項目。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
八、山東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修正)
(2016年7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遵循生態優先、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責任考核機制和分工明確、統籌協調的網格化監管體系,保障資金投入,強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大氣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推廣。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應當自覺踐行綠色、節儉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減少排放大氣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積極倡導公眾和社會團體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提高綠化率和森林覆蓋率,推行綠色交通、綠色建筑,從源頭上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自然條件、地理特點和規劃發展方向,確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氣質量控制指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燃煤燃油質量標準,并可以擴大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范圍。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對前款規定的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適時修訂。進行評估、修訂時,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并將評估情況和修訂后的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確定削減和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的種類和排放總量,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排污單位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單位現有排放量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核定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制定、調整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列入前款名錄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對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核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鄰地區大氣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相鄰地區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氣環境調查、監測制度,完善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體系。
大氣環境自動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監測技術規范要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調整或者撤銷。
第十五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污染天氣進行預測預報。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信息,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適時發出預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落實區域聯動防治措施。
重點區域內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推動節能減排、產業準入、落后產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協調協作,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十九條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采暖季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行錯峰生產制度。
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錯峰生產管理的行業企業,應當對錯峰生產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和運輸等活動。
第二十條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未達到國家和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大氣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查處不力或者社會反映強烈的,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掛牌督辦,責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實行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
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放補償資金;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惡化的地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繳納補償資金。補償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大氣污染防治。
設區的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同比變化情況,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四條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依法查處大氣環境保護執法領域職務犯罪行為。
檢察機關發現大氣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或者支持有關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的,可以要求供電企業采取中止供電的措施,供電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 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強民用散煤質量監督和節能爐具的推廣,并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推進清潔煤炭、優質型煤的供應、使用和其他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
禁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民用散煤。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治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鍋爐、分散燃煤鍋爐和不能達標排放的其他燃煤鍋爐,并對現有的燃煤鍋爐進行超低排放改造。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在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內不得新建額定蒸發量二十噸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鍋爐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發展分布式能源,統籌熱源和管網建設,逐步擴大城鄉集中供熱范圍。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燃煤機組應當實現超低排放,使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符合規定限值。
省人民政府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機組以及使用清潔能源機組發電上網。
第三十一條 使用燃煤爐窯、煤氣發生爐等設施的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節 工業以及相關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產業布局和發展規模,制定產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業項目,鼓勵、支持現有的工業企業進行技術升級改造。
在城市建成區及其周邊的重污染企業,應當逐步進行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三十三條 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四條 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工業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等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
第三十五條 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定期制定、調整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和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列入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的產品,應當在其包裝或者說明中予以標注。
第三十六條 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八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
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第四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
九、上海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本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設、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環衛、綠化、港口等有關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規劃,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條 (污染監測和信息溝通)
市環保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市和區、縣環保部門以及有關管理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統。
第六條 (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和計劃)
市環保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會同本市有關管理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
本市建設、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環衛、綠化、港口等有關管理部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七條 (建設工程、綠化建設、房屋拆除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建設以及綠化建設、房屋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一般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二)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來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五)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六)在中心城范圍內,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現場露天攪拌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
(七)施工單位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九條 (房屋建設施工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范圍內的房屋建設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閑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條 (道路與管線施工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范圍內的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應當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檔。
(二)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一條 (房屋拆除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范圍內的房屋拆除作業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將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納入房屋建設施工技術規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術規范;市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將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納入道路與管線施工技術規范。
從事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帳,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從事房屋建設、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報施工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工程開工前,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結束,公布期間應當保持公布內容的清晰完好。從事道路與管線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報施工所在地的區、縣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物料運輸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范圍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不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四條 (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的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范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采用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范圍內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 (道路保潔防塵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的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至少每日沖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沖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道路保潔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保潔作業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 (植物栽種和養護防塵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進行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栽種綠化或者鋪裝;
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裸土的綠化和鋪裝)
中心城范圍內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三)由市政、水務、綠化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分別由市政、水務、綠化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對綜合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社會公布)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市環保局可以定期向社會公布違法名單。
第二十條 (投訴和舉報)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受理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后,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或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檢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對查證屬實的,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或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建設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管線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施工單位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管線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物料運輸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關于物料運輸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堆場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道路保潔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道路保潔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市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植物栽種和養護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綠化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頓。
第二十六條 (違反裸土綠化和鋪裝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單位對其范圍內的裸露泥地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區、縣環保部門組織代為綠化或者鋪裝,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管理人員對應當予以受理的事項不予受理,或者對應當予以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有濫用職權、違法審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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