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體廢棄物管理條例?
一、山西省固體廢棄物管理條例?
《山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旨在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共七章三十四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2021年山西省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山西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2020年8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禁止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除省外途經合法車輛外)和非法燃放煙花爆竹。”
《通告》沒有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截止日期,所以說,只要沒有廢止或修改,《通告》就長期有效。今年春節依然不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三、山西省生態環境責任追究細則原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二)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三)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的;
(五)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本地區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范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七)對公益訴訟裁決和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依據職責分工和履職情況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二)對分管部門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停業、關閉的;
(四)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查處不力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制定的規定或者采取的措施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二)批準開發利用規劃或者進行項目審批(核準)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
(三)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四)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
(五)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信息的;
(六)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不按規定移送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負有責任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的;
(二)干預司法活動,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的;
(三)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九條 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第十條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形式有: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必須按照職責依法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問題進行調查,在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的同時,對相關黨政領導干部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和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
司法機關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等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應當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負責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一般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第十三條 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對發現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追責而未追責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并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國務院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落實本辦法的具體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四、山西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障全市人民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其它社會活動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質量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危害人體健康的現象。?
第三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向周圍環境排放喚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拖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有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直接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排除噪聲污染的危害。?
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五、山西放鞭炮規定?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禁止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因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等原因確需舉辦焰火燃放活動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許可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由專業燃放單位燃放。
六、山西省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全文?
以下是山西省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禁止在城市市區、旅游景區、居民聚居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交通樞紐等地生產、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管理等,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章 煙花爆竹生產管理
第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并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應當合理布局,生產車間與倉庫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防止發生事故。
第三章 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和運輸管理
第九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并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第十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經營未經檢驗合格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標準選址、建設庫房,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運輸工具和防護用品,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第四章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市區、旅游景區、居民聚居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交通樞紐等地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確需在禁止區域外設置燃放點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機關辦理道路運輸和燃放許可證照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第十五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安全規定,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山西省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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