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屬鎂供需短缺原因?
一、全球金屬鎂供需短缺原因?
受資源分布因素影響,目前,全球的原鎂產能也主要集中在中國、美國和俄羅斯,三國合計產能占比超過90%。
2018年6月11日,生態環保部啟動強化督查,方案要求進一步改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及長三角地區等重點區域的環境空氣質量,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其中,汾渭平原11個城市總體安排90個督查組,督查持續至2019年4月28日。
受此影響,7-8月,國內多家原鎂企業陸續主動停產,開展夏季高溫例行檢修,鎂產量加速下滑。國內原鎂最主要產區陜西、山西、寧夏產量均同比大幅減少,影響全球原鎂供給。同時,由于部分企業缺乏脫硫脫硝裝置,產能同樣受到影響。
二、大氣辦巡查員是干什么的?
答:巡查員一般由居民代表、環保志愿者、環保等執法部門干部擔任,負責網格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巡查、巡檢。? 監督員由黨委、政府督查室,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治污降霾義務監督員擔任,主要監督各級網格治理責任落實情況和有關信訪、環境案件的查處情況。?
三、治霾辦屬于哪個部門?
治霾辦屬于中國國家發改委和環保部聯合設立的機構,也稱為國家大氣污染治理督察組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協調各相關部門,制定大氣污染治理政策,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治理力度。同時,治霾辦還負責組織開展大氣污染治理督查、考核及通報曝光工作,推動各地區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工作。治霾辦的設立標志著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大氣污染治理工作,致力于改善空氣質量,保護人民健康。
四、2018年幾月份查環保?
一階段(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8月5日),共4個輪次。對“2+26”城市“散亂污”企業整治、燃煤鍋爐淘汰、部督辦問題整改以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規定的其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梳理熱點網格、群眾投訴舉報,要點發現新的涉氣問題。
二階段(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11日),共6個輪次。對“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開展一體督查,排查工業爐窯、礦山治理、小火電淘汰、“公轉鐵”落實、揚塵治理及秸桿焚燒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問題為導向督促各項任務及措施落實到位。
三階段(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28日),共11個輪次。要點督促“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長三角地區落實秋冬季減排措施,排查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各項應對措施落實情況。
每個督查組現場督查2周,共安排21輪次督查。
五、河南環境治理新辦法?
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著力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和農業投入結構,推動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實施細顆粒物(PM 2.5 )與臭氧(O3)協同控制,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協同治理,統籌空氣質量改善和碳達峰工作,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不斷增強人民群眾藍天獲得感,為“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開好局、起好步。
二、工作目標
(一)年度目標
全省細顆粒物(PM 2.5 )平均濃度控制在 53 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顆粒物(PM 10 )平均濃度控制在 87 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超標率控制在 15%以下,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不低于65%,重污染天數比例控制在 4%以下。
(二)階段目標
第一階段 1-3 月 PM 2.5 平均濃度控制在 78 微克/立方米以下;第二階段 5-9 月臭氧超標天數不超過 54 天;第三階段 10-12 月PM 2.5 平均濃度控制在 65 微克/立方米以下。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目標導向,統籌推進。
(二)堅持結構調整,標本兼治
(三)堅持精準治污,重點突破。
(四)堅持科學治污,提升成效
(五)堅持依法治污,
(六)堅持完善機制,落實責任。
四、主要任務
(一)加快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綠色轉型升級
1. 持續優化產業布局。推進重點污染企業退城搬遷,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下同)對城區內重污染企業進一步梳理,制定實施年度工作方案,推動不符合城市建設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重點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對已列入 2021 年搬遷計劃的 8 家企業,要在 2021 年年底前完成退城入園工作。淘汰落后煤電機組 40 萬千瓦,穩妥推動許昌等市市區內燃煤火電機組“退城進郊
2. 嚴格環境準入。落實“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從嚴從緊從實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建設,全省原則上禁止新建、擴建單純新增產能的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傳統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鑄造、鋁用炭素、耐火材料制品、磚瓦窯、鉛鋅冶煉(含再生鉛)等高耗能、高排放和產能過剩的產業項目,嚴格項目備案審查,強化項目現場核查,保持違規新增產能項目露頭就打的高壓態勢。完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強化項目環評及“三同時”管理,國家、省績效分級重點行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達到 B 級以上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 加快落后產能淘汰。按照《河南省淘汰落后產能綜合標準體系(2020 年本)》,嚴格執行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法規標準。2021 年 5 月底前,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對國家和我省明確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落后產品,開展全面排查摸底,實施落后產能清零行動,鞏固落后產能淘汰工作成效,于 2021 年 10 月底前完成淘汰落后產能項目驗收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4. 推動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實施工業低碳行動,推進鋼鐵、煤化工、水泥、鋁加工、玻璃、耐火材料制品、煤電等產業綠色、減量、提質發展,開展全流程清潔化、循環化、低碳化改造,加快建設綠色制造體系。鼓勵支持鋼鐵、水泥、電解鋁、玻璃等重點行業通過產能置換、裝備大型化改造、重組整合,推進項目優化布局。推進利源新能、鑫泰能源、順聚能源等焦化企業重組整合和裝備大型化改造。鼓勵玻璃熔窯采用富氧或純氧燃燒方式。鼓勵高爐-轉爐長流程鋼鐵企業轉型為電爐短流程企業。實施鋼鐵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進一步提高燒結機煙氣循環比例;改造完善高爐均壓煤氣回收系統、高爐休風煤氣放散回收系統、軋鋼雙蓄熱式加熱爐吹掃煤氣回收系統,進一步提升鋼鐵行業清潔化生產水平。2021 年 6 月底前,研究制定我省鋼鐵、水泥、耐火材料制品、磚瓦窯等重點行業限制類產能裝備升級改造工作方案,推進限制類產能裝備的升級改造。(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應急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5. 推進傳統產業集群升級改造。依托洛陽、鄭州、許昌等市鋁加工產業集聚區,加快發展鋁精深加工、再生利用項目,建設千億級鋁加工產業集群。加強鑄造產業清單管理和產能置換,采取堵疏結合、產能置換、關停并轉等措施,加快推進洛陽、安陽、許昌、新鄉等市鑄造專業產業園建設。提升發展鄭州耐材產業,打造新型耐材基地。推進長葛市大周鎮廢舊銅鋁回收行業升級改造,鼓勵建設集中預處理分選系統和熔煉廢渣二次提取分離系統。推動“區中園”建設的建材、鋁加工、鑄造、耐材、化工等專業園區提升改造,制定“一園一策”“一行一策”綜合整治方案。各省轄市對于當地特色產業,應集中設置專業園區,引導項目入園建設、規模發展。(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生態環境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6. 持續排查整治“ 散亂污” 企業。健全落實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監管機制,壓實縣(市、區)、鄉鎮(街道)主體責任,加強環境監管和巡查檢查,實行拉網式排查和清單式、臺賬式、網格化管理,堅決杜絕“散亂污”企業項目建設和已取締的“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異地轉移。(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局、電力公司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二)深入調整能源結構,推進能源低碳高效利用
7. 嚴控煤炭消費總量。嚴格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推行用能預算管理和區域能評制度,將用能權市場擴大至年綜合能耗 5000 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企業。科學控制火電、鋼鐵、焦化、化工、建材等行業燃料煤消耗量,繼續實施監測預警機制,壓實地市及企業煤炭消費減量主體責任,對拒不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措施的企業由當地政府責令限期整改。實施煤炭消費替代,全省所有新建、改建、擴建耗煤項目一律實施煤炭減量或等量替代,著力壓減高耗能、高排放、過剩落后產能煤炭消費總量,2021 年底,全省煤炭消費總量完成國家下達的預期目標。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8. 持續推進清潔取暖。開展清潔取暖“雙替代”鞏固提升行動,對完成“雙替代”供暖改造的地區開展“回頭看”,查漏補缺,落實電力和天然氣供應保障和電價氣價優惠政策。各省轄市督促所轄縣(市、區)政府依法將已完成清潔取暖改造和已實施集中供熱的地區劃定為禁煤區,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在已公告劃定為“禁煤區”的地區,開展散煤治理行動,依法查處違規銷售、儲存、運輸、使用潔凈型煤和散煤的行為,嚴防嚴控散煤復燒,確保全省平原地區散煤清零。對不具備“雙替代”改造條件的邊遠山區實行潔凈型煤兜底全覆蓋。(省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電力公司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9. 提高建成區集中供暖普及率。依據現有集中供暖資源和設施,深挖供暖潛力,推動富裕供熱能力向合理半徑延伸,加快城鎮集中供熱老舊管網改造。2021 年采暖季前,新建改造集中供熱管網 400 公里。對供熱管網無法覆蓋的區域,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采取地熱供暖。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集中供熱普及率力爭達到 91%以上;汾渭平原城市集中供熱普及率力爭達到89%以上;其他省轄市(周口、信陽除外)建成區集中供熱普及率達到 76%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0. 加強天然氣和電力供應保障。推進輸氣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建成周口-漯河輸氣管道項目,開工建設開封-周口、鎮平-鄧州、濮陽-鶴壁等輸氣管道項目。強化儲氣能力建設,各省轄市政府及有關城鎮燃氣企業要通過與省天然氣儲運公司簽訂應急儲氣服務合同的方式,落實“地方政府 3 天、城燃企業 5%”的儲氣能力目標任務。健全完善調峰機制,采暖季期間天然氣供應要突出“壓非保民”,確保民生用氣需求。加快推進外電入豫輸送通道建設,謀劃推進外電入豫第三通道,擴大省外電力吸納規模,積極利用現有其他送電通道富余能力消納外省清潔能源電量。(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電力公司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1. 加快優化能源供給結構。堅持把傳統能源轉型升級和大力發展新能源相統籌,優化能源供給結構,加快發展風電、光伏發電、地熱、生物質熱電聯產等可再生能源。力爭實現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 400 萬千瓦,新增可再生能源供暖能力 2400 萬平方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電力公司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三)持續調整交通運輸結構,構建綠色交通體系
12. 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積極推動鐵路專用線建設,落實《河南省加快推進鐵路專用線進企入園工程實施方案》,加快推進鐵路專用線進企入園“653 工程”,推進煤炭、鋼鐵、電解鋁、電力、焦化、水泥等大宗貨物年運輸量 150 萬噸以上的大型工礦企業以及大型物流園區新(改、擴)建鐵路專用線,重點實施萬基控股集團電廠鐵路專用線、安陽萬莊公鐵物流園鐵路專用線等鐵路專用線項目,推進三洋鐵路建設,推動實施焦柳鐵路、洛宜鐵路洛陽段和隴海鐵路三門峽市區段改遷工程。實施鐵路干線主要編組站設備設施改造擴能,構建干支銜接、多式聯運的集疏運系統。推動大宗貨物“公轉鐵”,以資源富集區、大型工礦企業、物流園區、主要港口為重點,嚴格重載柴油貨車大宗散貨長距離運輸管控,探索建立市場化運價調整機制。實施內河水運通江達海工程,建設完善淮河、唐河、洪汝河等航道,提升改善小浪底庫區航道通航條件,加快周口、漯河、信陽等市港口建設。2021年年底前,建成投用鐵路專用線 3 條及以上,新開工鐵路專用線3 條及以上。(省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配合,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加快推動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已入選全國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創建的許昌、安陽、鄭州、濟源等市(示范區)加快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建設。(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優化路網結構布局。加快推進高速公路 13445 工程,著力實施普通干線公路“暢通暢連”工程,暢通 G107、G310 等國道主干路、瓶頸路,暢連高速公路出入口、高鐵站、主要景區等重要節點。加快國省道市區段繞行改道項目建設,打通繞城公路,分流入城重型貨運車輛,減少汽車尾氣、道路揚塵對市區空氣環境的影響。依托沿黃、安羅等高速公路,優化重型車輛快速過境通道,緩解連霍、京港澳等重點路段車流量。(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3. 強化新生產車輛達標排放監管。根據《河南省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嚴格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2021 年 7 月 1 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應符合《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 GB17691-2018)》6a 階段標準要求。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排放檢驗機構規范開展注冊登記環節隨車清單核驗。嚴格銷售環節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登記要求。強化新生產車(機)達標排放監管,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開展生產、進口、銷售環節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檢查,系族年度抽檢率達到 80%以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商務廳、鄭州海關參與,各級政府配合落實)
14. 強化在用車排放監管 。加大路檢路查和入戶執法檢查力度,加強路檢路查執法檢查站點建設管理。2021 年 10 月底前,相關省轄市力爭完成國省道入省口路檢路查點位標準化設置。(省生態環境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加快推進大宗物料運輸企業門禁系統建設,建立運輸車輛、廠內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電子臺賬,完善大宗物料運輸管控平臺,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運輸管控措施。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 26 個行業大宗物料運輸企業門禁系統建設。 (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推進 I/M 制度落地實施。落實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閉環管理制度,M 站及 I 站通過省級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及省級機動車環保監測檢測系統完成 M 站及 I 站數據交互,嚴格按照《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設置數據交互技術格式。(省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強化排放檢驗機構管理。采用現場抽檢、排放檢測設備測試、比對實驗、暗訪暗查、遠程監控等方式,加強排放檢驗機構監管,推進排放檢測行業差異化管理,對于專業水平高、管理規范的排放檢驗機構實施免打擾監管。(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公安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強化高排放柴油貨車禁行區管控。全力推進“河南電子通行證一體化平臺”建設應用,加大電子警察、卡口系統建設力度,實現省轄市城市建成區貨車入市通行證網上申領全覆蓋。對無入市通行證、違法通行的重型柴油貨車、生態環境部門抄告的國三及以下等高排放重型柴油貨車和監督抽測發現抄告的超標排放車輛,利用“河南電子通行證一體化平臺”,加強超標排放車輛通行監管。(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生態環境廳、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5. 加快車(機)結構升級。2021 年年底前,完成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淘汰任務。(省交通運輸廳、生態環境廳、財政廳、商務廳、公安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編制《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實施意見》,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化發展政策措施,印發《河南省推動公共領域車輛電動化行動方案》,推動全省公共領域車輛新能源化。除保留部分應急車輛及新能源汽車無法滿足使用需求情況外,新增及更新公交車、出租車(含巡游出租車和網約車)應全部為新能源汽車。各省轄市新增及更新環衛車輛應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新增及更新城市郵政快遞、城市物流配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 95%。全省新增、更新公務車輛原則上全部為新能源汽車。民用運輸機場除消防、救護、除冰雪、加油、應急保障及新能源汽車技術不能滿足情況外,新增及更新場內用車電動化比例原則上達到 100%。鄭州市市區公交車、巡游出租車等全部實現電動化。加快推進港口碼頭和機場岸電設施建設,提高岸電設施使用效率。在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物流集散地和公交市政等車輛集中停放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事管局、機場集團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6. 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管控。加快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采集,力爭 2021 年年底前,累計完成 20 萬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采集任務;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測及定位系統安裝工作,確保完成信息采集的機械排放檢測及定位系統安裝全覆蓋;組織開展礦山及企業內部車(機)專項整治行動,對全省礦山進行摸排,對礦山及企業內保有的車(機)進行信息采集、排放檢測,推進高排放車(機)新能源替代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四)優化調整用地和農業投入結構,強化面源污染管控
17. 深入開展國土綠化行動。聚焦“五年增綠山川平原,十年建成森林河南”目標,堅持把增綠增質增效作為主攻方向,高質量推進沿黃生態廊道建設,持續推進山區森林化、平原林網化、城市園林化、鄉村林果化、廊道林蔭化和庭院花園化,大力挖掘增綠潛力,精準實施造林。2021 年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區綠地率達到 36.5%以上,力爭 2200 個社區達到綠色社區要求,全省完成造林 249 萬畝、森林撫育 177 萬畝。(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8. 加強揚塵綜合治理。開展揚塵污染綜合治理提升行動,推動揚塵污染防治常態化、規范化、標準化。省控塵辦結合揚塵污染治理實際,分解下達各省轄市可吸入顆粒物(PM 10 )年度目標值,強化調度督辦,做好定期通報和年度考核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水利、商務等部門將落實《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要求、“六個百分之百”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兩個禁止”(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現場配制砂漿)、渣土物料運輸車輛管理納入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監督范圍,組織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大風天氣條件下施工工地、道路揚塵管控,建立舉報監督、明查暗訪工作機制,將工程建設活動中未按規定采取控制措施、減少揚塵污染受到通報、約談或行政處罰的列為不良行為。進一步擴大道路機械化清掃和灑水范圍,強化道路清洗保潔作業,持續開展城市清潔行動。2021 年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 8 噸/月·平方公里,不斷加嚴降塵量控制指標,實施網格化降塵量監測考核。持續推進城市建成區餐飲油煙治理,2021 年底前,全省大型餐飲服務單位全部實現在線監控,市級監控平臺基本實現與所轄縣(市、區)聯網運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自然資源廳、水利廳、商務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9. 深化礦山綜合整治行動。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嚴格落實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確定綠色礦山建設目標,落實綠色礦山激勵政策。推動礦石采選和砂石骨料企業全面開展裝備升級及深度治理,針對原料運輸、貯存、裝卸、破碎、轉運、篩分、出料等各個生產環節存在的無組織排放污染問題,進行全流程控制、收集、凈化處理,并同步安裝視頻監控和相應的污染物排放監測設備,優化運輸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省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0. 開展農業污染治理。建立完善“政府負責、部門聯動、網格管理”的工作機制和市包縣、縣包鄉、鄉包村、村包組四級責任體系,綜合運用無人機和衛星遙感、藍天衛士等監控手段,加強露天焚燒監管,嚴格落實焚燒監管目標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繼續執行秸稈焚燒扣減地方財力 50 萬元/火點。加快推進農業散煤替代,落實《河南省煙葉烤房電代煤工作三年行動計劃》《關于支持河南省食用菌企業“雙改”工作的實施意見》,加快推進全省煙葉烤房電代煤和食用菌企業“雙改”工作。(省農業農村廳、省煙草公司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1. 嚴格煙花爆竹禁放管理。持續加強煙花爆竹禁售禁放監督管理,深入開展煙花爆竹“打非”專項行動,抓緊抓實重點人員、重點部位、重點時段、重點事項,推動宣傳教育、銷售清零、巡回檢查、技防監控、嚴格執法等各項禁售禁放措施落實,鞏固煙花爆竹禁售禁放成效。(省司法廳、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應急廳、市場監管局、供銷總社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五)全面推行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深化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22. 推進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規范和加強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管理工作,堅持績效評級與當地環境質量達標掛鉤,培育推動企業“梯度達標”,促進行業治理能力治理水平整體升級。2021 年年底前,重點行業績效分級 A、B 級企業力爭不低于 20%,全省范圍內基本消除 D 級企業;2025 年年底前,重點行業績效分級 A、B 級企業力爭達到 70%。落實 A、B 級企業相關鼓勵政策,發揮先進示范引領作用;嚴格執行 C、D 級企業污染管控措施,促進全省工業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3. 開 展工業企業全面達標行動。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按照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清潔生產、損害賠償、責任追究,實現固定污染源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持續推進電力、鋼鐵、水泥、鋁工業、焦化、碳素、陶瓷、磚瓦窯、鑄造、鐵合金、耐材、玻璃、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化工、包裝印刷行業和其他涉及工業涂裝、工業窯爐、鍋爐等行業廢氣污染物全面達標排放,將煙氣在線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加大超標處罰和聯合懲戒力度,嚴厲打擊各類大氣環境違法行為。2021 年 5 月,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廢氣污染物達標排放執法檢查,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治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4. 強化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鞏固鋼鐵、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成效,2021 年 4 月底前,具備條件的鋼鐵、水泥(包含水泥粉磨站)企業完成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未按期完成或評估監測不達標的企業,按要求實施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研究制定《河南省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推動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實現有組織廢氣、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監控、物料運輸和化產工段等全流程、全過程環境管理,并探索實施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5. 深化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則,深入推進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加快實施煤改電、煤改氣工程,全面提升鋁工業、鑄造、鐵合金、石灰窯、耐火材料制品、磚瓦窯、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等工業窯爐的治污設施處理能力,加強無組織排放管控,對涉及生產過程中的煤炭、礦石等物料運輸,裝卸儲存,廠內轉移與輸送,物料加工與處理等各生產環節實施無組織排放精準治理,實現全封閉貯存及運輸。玻璃、陶瓷、耐材、碳素(石墨)、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行業力爭 50%以上企業,鋁工業、磚瓦窯、鐵合金、鑄造、石灰行業力爭 30%以上企業,能源類型、污染治理技術、排放限值和無組織排放四項指標達到績效分級 B 級以上標準。其他行業工業爐窯,在穩定達標排放基礎上,對標績效分級 A、B 級及績效引領企業標準,提升環境績效水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6. 推進火電行業污染物總量減排。加強火電行業燃煤質量監管,鼓勵企業采用低硫、低灰、高熱值燃煤,各省轄市市場監管、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對轄區內火電企業燃煤情況進行一次全覆蓋檢查,通過煤質提升降低火電行業污染物排放量。加強火電行業已建成除塵、脫硫、脫硝設施運行管理,強化污染物排放全過程控制,通過參與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協同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進一步加強火電行業脫硝技術提升,大幅削減氨排放量,確保氨排放濃度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電力公司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7. 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行業污染治理。各省轄市應指導垃圾焚燒企業結合年度檢修計劃,推進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全面完成提標治理,焚燒爐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1小時均值)在基準氧含量 11%的條件下分別不高于 10、35、100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脫硝、氨法脫硫工藝的垃圾焚燒廢氣氨排放濃度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2021 年 4 月底前,各省轄市將轄區內垃圾焚燒企業年度檢修計劃及提標治理計劃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門應指導企業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重點關注噴氨量、活性炭噴射量、“3T+E”控制(足夠溫度、足夠時間、湍流和過量空氣)等,加大二噁英、重金屬及酸性氣體等污染物減排,鼓勵科研機構、垃圾焚燒企業等探索研究二噁英、重金屬及酸性氣體在線監測技術。(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發展改革委、電力公司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8. 強化重點涉氣行業清潔生產審核。認真落實《關于深入推進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原料藥、鑄造、炭素、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作為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制定清潔生產審核實施方案(2021-2023 年),全面落實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要求,將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范圍,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相關規定并受到處罰的企業,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并記入其信用記錄。(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六)強化臭氧協同控制,持續深化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
29. 大力推進源頭替代。通過使用水性、粉末、高固體分、無溶劑、輻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輻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熱熔、無溶劑、輻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膠粘劑,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應活性的清洗劑等,替代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從源頭減少 VOCs 產生。加強對全省低 VOCs 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生產銷售環節監管,嚴厲打擊劣質不合格產品。全省家具制造、制鞋、汽車整車制造、工程機械整機制造、包裝印刷及含涂裝工序企業,2021 年 5 月底前原輔材料達到重點行業績效分級 B 級及以上或績效引領指標要求,達不到要求的企業納入包括夏季在內的錯峰生產調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0. 加強工業企業 VOCs 全過程運行管理。鞏固 VOCs 綜合治理成效,聚焦提升企業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鼓勵企業采用高于現行標準要求的治理措施,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設置,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將旁路保留清單報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并加強日常監管。強化 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施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實現廠房由敞開變密閉、由常壓變負壓、由逸散變聚合、空氣由污濁變清新的“四由四變”目標。2021 年 5 月起,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夏季 VOCs 重點排放單位專項檢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1. 加大油品儲運銷全過程 VOCs 管控力度。加強油品質量監管,各省轄市要采取定期檢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對轄區內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等經營性油品儲油庫油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測,對5%以上的在營汽油加油站油品質量進行監督性抽測。強化油氣回收設施效果,各省轄市要按照《關于開展 2020-2022 年汽油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監督性檢查抽測的通知》要求,加大油品儲運銷全流程油氣回收設施安裝使用情況檢查力度,未按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省轄市要指導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業主單位按規范對油氣回收裝置進行檢測和維護,并生成季度自檢報告,原始檢測數據至少保留兩年以上,卸油區視頻監控數據保留 3 個月以上。(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2. 深化工業園區和集群 VOCs 整治。各省轄市針對石化、化工、涂裝工序、包裝印刷、家具制造等涉 VOCs 重點工業園區和涉 VOCs 重點企業集群,因地制宜,制定“一園一策”綜合治理方案,依據工藝特點實施針對性的集中治理;家具制造、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裝印刷等以小企業為主的集群重點推動源頭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業集群重點推動優化整合。推進涉VOCs工業園區建設“綠島”項目,石化、化工類園區建成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系統,有機溶劑使用量大的建設集中回收處置中心;普遍采用活性炭吸附有機廢氣的建設統一的脫附、再生處理中心;支持涂裝類園區統籌規劃建設集中涂裝中心。(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七)強化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大力推動多污染協同減排
33. 強化臭氧污染管控。充分利用生態環境部門國家-省-市三級預測預報技術支持,做好氣象部門、專家團隊聯合會商,加強省市兩級夏季臭氧和冬季 PM 2.5 精準預報能力,科學、精準實施區域聯防聯控。探索完善臭氧和 PM 2.5 協同控制應對機制,制定夏季臭氧污染攻堅行動方案,逐步擴大臭氧和 PM 2.5 協同控制范圍,指導有關單位和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重點加強加油站、儲油庫、VOCs 重點企業及移動源的管控,鼓勵出臺激勵政策,實施錯峰生產調控,降低 VOCs 污染排放強度,減少臭氧污染,力爭將更多輕中度污染天轉為優良天。(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廳、氣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4. 全面推行差異化精準管控。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動態更新機制,針對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強度的工業企業,科學精準分類施策,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具體單位、具體企業、具體工地、具體生產環節,實施更加精準的差異化管控。對治理水平先進、污染物排放量低的小微涉氣企業視情減少應急管控措施,避免對達到環境管理規范標準的民生保障類企業采取停限產措施。優化日常大氣污染防治監督執法方式,發揮環境守法企業在日常監管中的正面激勵和示范效應,促進企業環境績效水平整體提升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5. 加強應急運輸響應。強化重污染天氣運輸環節源頭管控,督促指導鋼鐵、建材、焦化、煤炭、氧化鋁、礦石采選、砂石骨料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應急運輸響應,制定應急運輸響應方案,合理安排運力,提前做好生產物資儲備,重污染天氣橙色以上預警期間,減少或停止貨物公路運輸及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各省轄市相關部門通過廠區門禁系統數據和視頻監控等方式,監督重點企業應急運輸響應執行情況。(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6. 實施重點行業錯峰生產。加強臭氧污染天氣下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控措施,減少采暖期大氣污染物排放。對石化、化工、制藥、農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采取調整生產負荷方式分階段或時段實施錯峰生產調控。對鋼鐵、焦化、水泥、耐材、陶瓷、磚瓦窯等生產工序不可中斷或短時間難以完成停產的行業,結合生產特點和對空氣質量的影響,實施錯峰生產調控。各省轄市可結合當地工業企業布局、生產特點和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研究制定差別化的錯峰生產調控措施。(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發展改革委、電力公司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八)強化基礎能力建設,持續推進大氣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37. 科學編制制訂相關規劃和標準。組織編制實施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中長期規劃和“十四五”空氣質量改善、移動源污染防治等重點領域專項規劃,完善規劃實施監測評估機制。開展中原城市群區域重污染天氣 PM 2.5 和臭氧的空間分布規律、影響范圍、變化趨勢和誘發因素研究。組織編寫煤制氮肥、碳素、鑄造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技術規范,推進重點行業污染物減排。組織編制重型柴油車 OBD 在線監控技術指南、油氣回收在線監控技術指南及物流通道空氣質量監測站技術指南,提升移動源在線監控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科技廳、交通運輸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8. 強化政策激勵引導。嚴格落實《河南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辦法(試行)》《河南省環境空氣質量月排名暨獎懲辦法(修訂)》,綜合運用通報排名、經濟獎罰、公開約談、區域限批、追責問責等多種手段,督促市、縣政府落實屬地責任。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等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繼續落實對節能、新能源車船減免車船稅的政策。加大對節能環保產業的政策支持力度,推進社會化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河南省稅務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9. 不斷提升監測監控能力。統籌推進各省轄市 VOCs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事權上收、質控工作,加快建設省市一體化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技術平臺,推進鄭州嵩山、南陽伏牛山和信陽雞公山等高山大氣觀測站建設,進一步完善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提升預報預警能力。推進完善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視頻監控平臺建設和聯網。2021 年 6 月底前,各省轄市完成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組分自動監測站建設與聯網。2021 年 9 月底前,全省排氣口高度超過 45 米的高架源,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 VOCs 排放重點源,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涉氣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要求自動監測的涉氣排污單位及其他符合河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條件的排污單位,符合上述任何一個條件的,應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應急管控清單內不具備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要完成用電監管設備安裝和聯網。(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強化移動源監控設施建設,持續推進國五重型柴油貨車車載診斷(OBD)系統安裝聯網,推動儲油庫、加油站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備安裝及聯網工作。逐步構建交通污染監測網絡,在重要物流通道建設空氣質量監測站,監控并分析評估交通運輸污染情況,完成全省機動車遙感監測和黑煙車抓拍系統聯網工作。(省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40. 強化監測監控數據質量控制。進一步加強污染源在線監控和空氣質量自動監測質量檢查,強力打擊企業數據造假行為。監督指導第三方監測機構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保證監測結果真實、合法合規、證據鏈完整和量值可溯源性。市場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強化污染源和環境監測質量抽查工作,對存在不規范或違法違規行為的監測機構和相關人員,視情形給予告誡、責令改正、責令整改、罰款或撤銷資質證書等處理,并公開通報,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處理。(省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1. 加快生態環境大數據互聯共享。對現有環境監測資源及平臺進行整合,促進大氣生態環境大數據的綜合管理與創新應用。省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統計局、氣象局、電力公司等成員單位于 2021 年年底前,實現涉生態環境治理監管數據和視頻信號與省生態環境廳聯網和信息共享,提升大氣污染治理的專業化、可視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統計局、氣象局、電力公司參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省轄市政府要結合本地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組織制定 2021 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實施方案,細化落實措施,明確任務清單,將各項任務逐項分解到有關部門、排污單位。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各有關成員單位,對本部門所承擔任務細化、量化,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臺賬,認真履行“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部門責任。各有關企業、單位要依法履行治污主體責任,確保治理到位、排放達標、管控及時。各省轄市政府、各有關成員單位要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將具體實施方案或工作計劃、任務清單臺賬報省污染防治攻堅辦。
(二)嚴格執法監管,強化環保督察。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管責任,探索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監管體系,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重點查處影響空氣質量改善的突出問題,讓生態環境守法成為剛性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針對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督察發現的問題要實行臺賬式管理,掛賬督辦、跟蹤問效,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向縱深發展。
(三)加大財政投入,強化政策支持。堅持資金投入與污染防治攻堅任務相匹配,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工業企業深度治理、散煤清潔替代、移動源污染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以及執法能力、監察能力、監測監控能力、智慧環保等基礎能力建設提升等方面,激勵支持企業實施提標改造。發揮好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形成市場化多渠道的污染防治投入機制。持續推進生態補償、環保信用評價、差別化電價水價等制度,用最嚴格的源頭預防制度、過程控制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四)嚴格考核獎懲,實施獎優罰劣。嚴格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加強攻堅成效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工作成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由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公開約談省轄市和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五)注重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強化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宣傳引導,加強與中央、省內主要媒體及新媒體的聯系溝通,發揮生態環境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抖音、快手及新媒體的作用,健全生態環境新聞發布機制,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健全公眾監督、舉報獎勵及處理反饋機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人人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
六、張掖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全民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及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和大氣污染防治聯合執法機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減少煤炭消費,發展清潔能源,消納富余電力,堅持綠色發展,控制并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使太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學校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營造大氣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增強大氣環境保護共治共享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低碳、節儉、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和對管理、服務、執法等活動的監督。
鼓勵、支持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引導社會組織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入大氣污染防治。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先進理念和技術,開展大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大氣污染成因和防治對策等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 能源結構調整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替代和開發利用,制定能源結構調整規劃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統籌推進以煤改電為主,其他清潔能源替代燃煤為輔的能源結構調整,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和清潔能源消費比重,逐步削減煤炭消費總量。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電價優惠政策,降低用電成本,鼓勵、支持用電企業合理調整用電負荷,提高富余電力就地消納能力。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供熱專項規劃,統籌熱源和管網建設,逐步提高城鄉集中供熱的覆蓋范圍。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在集中供熱管網難以覆蓋地區,按照清潔替代、經濟適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則,推進實施各類分散式清潔供暖。
建設和使用燃煤鍋爐和窯爐,鍋爐單臺出力和窯爐生產工藝應當符合國家和甘肅省規定的標準和政策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窯爐。
鼓勵供熱企業采用清潔能源替代燃煤。
第十三條 集中供熱管網難以覆蓋的區域,加快推進居民冬季取暖煤改電等清潔能源改造工程。
對煤改電居民用戶執行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用電價格按照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進城鄉居民士炕、土灶、小火爐煤改電、煤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替代工程,鼓勵居民使明清潔能源爐具或者高效低污染環保爐具。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對爐煙、炕煙綜合治理制定相應激勵政策。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輸配電線路工程建設,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提高電力供應保障能力。
第十六條 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設備和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甘肅省有關淘汰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及期限的規定,并加強對能源節約、清潔生產的監督檢查。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的設備和產品。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的工藝。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優先使用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
鼓勵、支持高耗能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逐步實現清潔生產。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八條 禁止進口、銷售、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鼓勵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
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向社會公布燃煤質量標準。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燃煤質量納入年度抽檢計劃,加強燃煤質量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煤炭生產、購進、運輸、加工、儲存、銷售等相關經營活動的管理實施辦法。
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控制新建、改建、擴建耗煤項目審批、核準、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耗煤項目應當符合所在地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要求,實施煤炭消費減量、等量替代。
第二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空氣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第二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務、林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揚塵管控責任制度,實行文明施工管理,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并規范料堆和渣上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
從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土地整理、河道整治、綠化造林和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運輸、堆放以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采取物料堆放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沖洗地面和車輛、渣士車輛密閉等防塵降塵措施,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建立工作臺賬,記錄每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覆蓋而積、出入洗車灑水次數和持續時間等信息。
開挖面積大于四千平方米(含)或者施工期在七個月以上的工地,應當安裝揚塵智能監控系統,并與揚塵污染監管部門聯網。
第二十四條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布)遮蓋或其他表面固化措施。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防塵網(布)應當符合質量標準,不得隨意棄置、填埋或者焚燒,破損時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防止造成大氣污染。
第二十五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士方、水泥、商品混凝土、石灰、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廣場、單位、居住小區等公共場所衛生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標準和錯峰作業要求,推行機械化清掃清洗為主、人工清掃保潔為輔的作業方式,增加沖洗頻次,防止地面起塵。
第二十七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八條 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裸露土地,應當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組織實施綠化、硬化或者覆蓋。
(一)施工場地內的裸露土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范圍內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小區內的裸露土地,由物業服務單位或物業服務主管部門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
(四)市政道路、公共用地的裸露上地,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五)已征收土地裸露的,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
(六)未利用地裸露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其他裸露土地,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主體負責。
第三節 機動車(船)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商務部門應當加強生產、流通領域燃油質量的監督管理。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銷售渣油和重油。
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有害物質含量和其他大氣環境保護指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不得損害機動車(船)污染控制裝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氣污染物。
第三十條 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三十一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會同市、縣(區)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務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條 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引導、鼓勵、支持淘汰大氣污染物高排放的機動年(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四節 農業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落葉等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第三十四條 在省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垃圾、枯枝落葉和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利用智能技術手段進行監督檢測。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源頭治理,實施廢舊農膜清除、收購、以舊換新,提升廢舊農膜回收處理能力,推廣使用可降解農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廢舊農膜。
蔬菜種植、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合理處置尾菜,防止尾菜腐爛產生的惡臭氣體污染大氣。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畜禽養殖區域,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五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合理規劃工業園區布局,嚴格產業準入、淘汰落后產能,引導符合環保要求的工業企業入駐工業園區。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工業項目。
第三十八條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九條 工業涂裝、家具制造、電子設備制造、包裝印刷、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和機動車維修、廣告裝飾、皮革翻新、服裝干洗等生產及服務活動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節生活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四十一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銷售、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根據實際需要,規定限售、限放、禁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區域和種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祭祀活動的監督管理,引導公民轉變祭祀方式,文明、綠色祭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民間祭祀地點,提供環保焚燒容器,引導公民集中焚燒祭祀品,并及時組織清掃。火葬場應當設置除塵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第四十三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依法加強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權責分明、全面覆蓋的原則,健全完善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監管體系和機制,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督察工作制度,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空氣質量目標改善情況開展常態化督察,跟蹤落實大氣污染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第四十七條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縣(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限產減排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如實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適時調整,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依據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出重污染天氣預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后,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第五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大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機制。第五十一條 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大氣污染環境公益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絡舉報平臺、電子郵箱等,保證舉報渠道暢通,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子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然燃料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任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產品,采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者將淘汰的設備和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布)遮蓋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三)未按要求建立工作臺賬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士方、水泥、商品混凝土、石灰、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在公路上,由市、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或者對不能密閉的,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而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名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每輛機動車處五千元的罰款。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露天焚燒秸稈、垃圾、枯枝落葉和荒草等產生煙生污染的物質,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農田或者其他農業用地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廢舊農膜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農業環境污染的,處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未采取措施防止尾菜腐爛產生惡臭氣體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采取措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末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三)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四)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五)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城市建成區內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城市建成區外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依法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縣(區)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市、具(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赴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子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大氣污染防治活動、監督管理及其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5日起施行。
七、三大污染源治理包括?
隨著工業化的興起,污染越來越嚴重,給我們的生活也帶來了一些困惑,比如說霧霾,不僅讓我們看不到了明亮的藍天,美麗的白云,還嚴重的侵襲著我們身體的健康,給我們的身體帶來一些疾病,影響我們的生活質量和壽命。現在國家把污染劃分為三種,最主要的三大污染是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
大氣污染主要是一些工廠向空氣中排放有毒的物質,長時間如此,空氣不再清新,空氣的質量嚴重下降。
水污染是工廠像水當中排放一些有毒的物質,長時間如此,水變得很臭。
噪音污染是因為現在的一些道路比較開闊,來來往往的車輛比較多,產生的噪音也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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