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揚塵污染很嚴重該怎么治理啊?
一、工地上揚塵污染很嚴重該怎么治理啊?
工地上揚塵污染治理措施:
1、執法人員深入到施工工地,廣泛宣傳有關工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執法程序、處罰標準,增強施工方的法律意識,督促其文明施工。
2、將城區各施工單位工程名稱、開發單位、施工單位、路面硬化、圍擋設置、聯系人信息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并按每個工地具體情況分別建立工地管理文明施工檔案。
3、積極與開發商進行深入溝通,形成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管雙管齊下的管理方式。
4、施工工地的進出口地面進行硬化處理;在工程項目竣工后30天內,平整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
5、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6、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7、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渣土車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8、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在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9、在建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采用密閉方式清運,不高空拋擲、揚撒。
10、工地內安裝揚塵實時監測系統、揚塵超標自動報警系統、自動降塵設備。
二、建筑施工現場空氣污染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施工現場空氣污染的防治措施有以下幾點:
1、土方工程施工階段主要采取灑水降塵措施,對現場所預留的土方堆齊,采取密目網嚴密遮蓋措施。并經常灑水以防止浮土起塵。
2、土方施工期間,風力超過4級時必須停止施工。運土車輛采用封閉式運輸車,在現場大門口設置車輛清理沖洗臺,車輛經清整沖洗全封閉后方可出場。嚴禁車輛帶泥砂出場,運輸過程中防止遺撒揚塵,并跟蹤檢查。
3、施工現場所有道路和物料存放場地全部鋪設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未硬化處理的部位采取覆蓋、固化、綠化措施,做到全場黃土不露天。
4、建筑施工垃圾采用容器吊裝或袋裝運輸,嚴禁隨意拋撒揚塵,施工垃圾必須及時清運到指定垃圾站,并適量灑水,減少揚塵污染。
5、施工現場伙房采用燃氣灶具,開水爐使用電熱水器,禁止使用煤爐。
6、拌制灰土使用袋裝灰粉,禁止生石灰現場過篩施工。現場攪拌站及水泥庫房采用封閉式,攪拌機棚內設置降塵裝置。
7、對商品混凝土運輸加強防止遺撒的管理,要求運輸車卸料溜槽裝設活動檔板,必須清理沖洗潔凈后方可出場。
三、施工現場大氣污染的標準?
因地區和具體標準而異,但通常包括顆粒物、噪聲、揚塵等方面的限制。
例如,施工現場的顆粒物排放標準通常按照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執行,要求顆粒物排放濃度不超過相應的標準限值。
此外,施工現場的噪聲污染標準通常也按照國家或地方環保部門的規定執行,要求施工噪聲不超過相應的標準限值。為了控制施工現場的揚塵污染,一些地區還規定了施工現場必須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的標準。
四、施工期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施工現場空氣污染的防治措施有以下幾點:
1、土方工程施工階段主要采取灑水降塵措施,對現場所預留的土方堆齊,采取密目網嚴密遮蓋措施。并經常灑水以防止浮土起塵。
2、土方施工期間,風力超過4級時必須停止施工。運土車輛采用封閉式運輸車,在現場大門口設置車輛清理沖洗臺,車輛經清整沖洗全封閉后方可出場。嚴禁車輛帶泥砂出場,運輸過程中防止遺撒揚塵,并跟蹤檢查。
3、施工現場所有道路和物料存放場地全部鋪設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未硬化處理的部位采取覆蓋、固化、綠化措施,做到全場黃土不露天。
4、建筑施工垃圾采用容器吊裝或袋裝運輸,嚴禁隨意拋撒揚塵,施工垃圾必須及時清運到指定垃圾站,并適量灑水,減少揚塵污染。
5、施工現場伙房采用燃氣灶具,開水爐使用電熱水器,禁止使用煤爐。
6、拌制灰土使用袋裝灰粉,禁止生石灰現場過篩施工。現場攪拌站及水泥庫房采用封閉式,攪拌機棚內設置降塵裝置。
7、對商品混凝土運輸加強防止遺撒的管理,要求運輸車卸料溜槽裝設活動檔板,必須清理沖洗潔凈后方可出場。
五、建筑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規范最新版?
第一條 為了防治建筑工地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公民在自有宅基地上進行的施工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建(構)筑物和拆除施工過程中以及施工場所內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存儲、堆放、清運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將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建立揚塵污染綜合防治體系。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為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城市規劃區外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平臺對建筑工地揚塵污染實施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八條 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實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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