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一、貴州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條例全文
(2017年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五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六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實行聲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聲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考核。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和實施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做好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保護和改善聲環境、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財政投入,建立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享有在安靜環境中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權利,負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和控告。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通過全省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和政務服務網,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行政執法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執法主體、監督方式等實行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負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全省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公開環境噪聲污染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信箱、投訴舉報處理程序及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查處情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聲環境保護意識,拓展公眾參與聲環境保護途徑,引導公眾參與聲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做好聲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業主依法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和管理的公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遵守,做好管理區域內的聲環境保護工作。
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定和公約約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提高聲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產業的發展。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本省可以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本行政區域聲環境狀況,制定嚴于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或者省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分本行政區的聲環境功能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城鄉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或者省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設置工業園區、交通干線、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設施等的噪聲防護隔離區域,提出相應規劃設計要求,并依法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和說明。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設置環境噪聲監測網絡,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交通要道、商業區、大型建筑工程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組織開展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和聲環境質量報告。
環境噪聲監測點位的設置和數據采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環境噪聲的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置標志牌,標明區域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第十八條在中考、高考等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期間,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考場周圍從事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考試環境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7日向社會公告。
在考場周圍從事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考試環境的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已建成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因事故停止使用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減少或者停止噪聲排放,并及時向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環境噪聲污染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噪聲污染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行為進行記錄并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對重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執法活動,通過執法記錄儀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環境保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聯動協作、督察機制。
第二十一條實行環境噪聲污染投訴首問受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受理、分類交辦、限時回復的環境噪聲污染投訴處理機制。
第三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建筑物安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以及住宅區域的配電、供排水等公用設施、設備,應當合理設置,排放噪聲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商業經營場所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安裝使用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防止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四條商業經營場所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經營活動中產生噪聲的管理和控制,防止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環境。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產生噪聲、嚴重影響周圍環境的方式招攬顧客。
第二十五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不得從事采用機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屬、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產生噪聲干擾居民正常休息的生產經營活動。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違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22時至次日8時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活動。
在其他時間進行上述活動的,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但重大節慶或者經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批準的文藝演出等活動除外。
第二十七條進行裝飾裝修作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噪聲干擾周圍環境。
在工作日的12時至14時30分、22時至次日8時之間以及法定休息日,禁止在城市住宅樓、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
在城市住宅樓、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周邊50米范圍內從事裝卸作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噪聲干擾周圍環境。
第二十八條從事動物經營活動或者飼養動物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路、軌道交通等應當采用低噪聲路面技術和材料。
城市道路不得設置減速帶。確需設置的,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論證,并在實施前7日向社會公告。
管護單位應當加強對道路的維護和保養,保持道路及其設施完好,降低車輛通行產生的噪聲。
第三十條建設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等,應當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確需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隔聲屏,建設生態隔離帶,防止噪聲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在城市建成區內,火車、城市軌道交通機車除安全需要外,不得鳴笛。
第三十一條已建成的交通干線產生的噪聲對兩側噪聲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交通運輸、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交通噪聲污染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第三十二條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城市公交車優先選用低噪聲車型并安裝鳴笛監測儀器。
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者改裝成響管;禁止加裝車輛聲響防盜報警裝置。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城市區域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劃定禁止車輛鳴喇叭的區域、路段和時間,設置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在前款劃定的區域、路段和時間鳴喇叭。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劃定重、中型載貨汽車、低速農用車以及運輸建筑廢棄物、建筑材料等的機動車輛通行的時間和路線,并向社會公布。通行路線應當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重、中型載貨汽車、低速農用車以及運輸建筑廢棄物、建筑材料等的車輛應當遵守前款規定的通行時間和路線。
第三十五條火車、機動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向周圍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相關信息及施工現場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使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其他輔助施工設備。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因特殊地質條件限制確需使用的,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使用。
第三十九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
(二)搶修、搶險、應急作業的;
(三)城市道路、公路維修養護作業的;
(四)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時間裝卸、運輸渣土及其他廢棄物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單位應當調整施工作業內容,采取有效的環境噪聲防治措施,減輕對周圍環境的干擾。
第六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在工業生產過程中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工業企業應當合理布局生產設施、改進生產工藝、使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鼓勵采用低噪聲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四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排放環境噪聲的工業設施:
(一)居住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科研等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區;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引導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實施轉產或者搬遷。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噪聲,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對有關規劃、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二)應當暫停審批新增環境噪聲污染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不暫停審批的;
(三)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的;
(四)違法審批、處罰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六)聲環境質量嚴重下降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閑置、拆除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配置有效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先行登記保存,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切割、加工設備先行登記保存,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大音量音響、陀螺、響鞭先行登記保存,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100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公示相關信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合理布局生產設施、改進生產工藝、使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逾期未搬遷的責令關閉。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是:
(一)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住宅、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三)響管是指拆除車輛原裝排氣管消聲器或者將原裝排氣管改裝為加大車輛爆發力,增強車輛轟鳴聲的排氣管。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汽車環保清單是什么?
汽車環保清單其實就是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部相關規定,在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以隨車清單的方式公開主要環保信息。
環保信息應上傳至企業官網與環境保護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供政府有關部門、公眾和企業查詢使用。
在汽車上牌時,需要用到汽車環保清單。沒有環保隨車清單,上不了牌。
一般情況下,上完牌后,環保隨車清單是需要交給車管所存檔的。
上完牌后,車主只有發票、綠本、購置稅本、環保貼。
三、山東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修正)
(2016年7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遵循生態優先、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責任考核機制和分工明確、統籌協調的網格化監管體系,保障資金投入,強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大氣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推廣。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應當自覺踐行綠色、節儉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減少排放大氣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積極倡導公眾和社會團體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提高綠化率和森林覆蓋率,推行綠色交通、綠色建筑,從源頭上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自然條件、地理特點和規劃發展方向,確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氣質量控制指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燃煤燃油質量標準,并可以擴大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范圍。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對前款規定的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適時修訂。進行評估、修訂時,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并將評估情況和修訂后的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確定削減和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的種類和排放總量,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排污單位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單位現有排放量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核定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制定、調整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列入前款名錄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對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核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鄰地區大氣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相鄰地區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氣環境調查、監測制度,完善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體系。
大氣環境自動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監測技術規范要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調整或者撤銷。
第十五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污染天氣進行預測預報。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信息,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適時發出預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落實區域聯動防治措施。
重點區域內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推動節能減排、產業準入、落后產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協調協作,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十九條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采暖季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行錯峰生產制度。
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錯峰生產管理的行業企業,應當對錯峰生產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和運輸等活動。
第二十條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未達到國家和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大氣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查處不力或者社會反映強烈的,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掛牌督辦,責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實行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
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放補償資金;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惡化的地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繳納補償資金。補償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大氣污染防治。
設區的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同比變化情況,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四條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依法查處大氣環境保護執法領域職務犯罪行為。
檢察機關發現大氣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或者支持有關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的,可以要求供電企業采取中止供電的措施,供電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 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強民用散煤質量監督和節能爐具的推廣,并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推進清潔煤炭、優質型煤的供應、使用和其他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
禁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民用散煤。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治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鍋爐、分散燃煤鍋爐和不能達標排放的其他燃煤鍋爐,并對現有的燃煤鍋爐進行超低排放改造。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在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內不得新建額定蒸發量二十噸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鍋爐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發展分布式能源,統籌熱源和管網建設,逐步擴大城鄉集中供熱范圍。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燃煤機組應當實現超低排放,使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符合規定限值。
省人民政府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機組以及使用清潔能源機組發電上網。
第三十一條 使用燃煤爐窯、煤氣發生爐等設施的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節 工業以及相關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產業布局和發展規模,制定產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業項目,鼓勵、支持現有的工業企業進行技術升級改造。
在城市建成區及其周邊的重污染企業,應當逐步進行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三十三條 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四條 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工業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等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
第三十五條 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定期制定、調整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和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列入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的產品,應當在其包裝或者說明中予以標注。
第三十六條 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八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
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第四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
四、2021鄭州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為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全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按照《河南省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年度工作重點,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和綠色發展理念,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為引領,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統籌空氣質量改善和碳達峰工作,實施PM2.5與臭氧協同控制,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目標
推動全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主要污染物濃度穩步下降,重污染天氣穩步減少,完成國家、省下達任務,“退出全國168城市后20位”的成效持續鞏固提升。各開發區、區縣(市)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由市攻堅辦另行印發。
三、總體原則
(一)堅持減污降碳、協同推進。把降碳擺在更加突出優先的位置,對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一體謀劃、一體部署、一體推進、一體考核;調整優化環境治理模式,協同推進污染防治與生態擴容,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二)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引領。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綜合運用政策、資金等手段,引導高污染、高耗能產能轉型退出,支持綠色環保企業發展,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
(三)堅持三個治污、系統治理。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方針,努力提升生態環境現代化治理能力;堅持系統觀念,著力構建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整體治理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格局。
(四)堅持齊抓共管、共建共享。嚴格目標管理,強化過程考核,充分壓實各級各部門污染防治責任;廣泛動員全社會提升低碳意識,踐行綠色環保、文明生活理念,努力營造全社會共治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圍。
四、重點工作
(一)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1.結合國家和省要求,組織開展碳達峰方案編制工作。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配合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統計局
責任單位:各開發區管委會、區縣(市)政府〔以下各項工作開發區管委會、區縣(市)政府均為責任單位,不再列出〕
2.完成2021年碳排放強度控制目標,組織編制全市“十四五”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規劃和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統計局
3.積極參與全國碳排放市場交易,指導納入碳排放交易的31家企業建立落實碳排放核算、報告制度,指導首批8家發電企業參與全國碳排放市場交易。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4.利用“全國低碳日”“節能宣傳月”等活動,普及應對氣候變化知識,宣傳低碳發展理念,提升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意識。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配合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二)優化產業結構
5.5月底前,對國家和我省明確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落后產品進行排查摸底,10月底前完成淘汰驗收。
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6.提升發展耐材產業,打造新型耐材基地;鼓勵引導耐材、碳素、水泥、磚瓦窯等高污染、高耗能行業企業退出,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資金補貼,2021年耐材行業退出產能70萬噸。
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7.加快煤炭分類處置,年底前,全市30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減少15家,壓減產能230萬噸以上。
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8.持續開展“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三)調整能源結構
9.持續控制煤炭能源消費。制定全市節能降耗工作要點,完成省定能耗“雙控”目標和煤炭消費總量目標。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10.持續加大“外電入鄭”。2021年引入外電210億千瓦時;全市所有燃煤電廠嚴格落實“以熱定電”。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配合單位:國網鄭州供電公司
11.提升集中供熱能力。全年簽訂新增用戶入網面積500萬平方米,城市建成區集中供暖普及率力爭達到91%以上。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2.持續推進燃煤散燒治理。健全網格化管理體系,依法查處違規銷售、儲存、運輸、使用燃煤的行為,嚴防嚴控復燃復燒。
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配合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13.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力爭2021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規模累計達到55萬千瓦。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四)調整交通運輸結構
14.大力推進“3+2”新能源替代工作。出臺新能源渣土車、新能源水泥罐車、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實施方案;10月底前完成國四柴油環衛車輛淘汰和新能源替代任務;年底前完成全市10854臺巡游出租車新能源替代任務,新能源渣土車總數達到1000臺,新能源水泥罐車總數達到1000臺,新能源物流車總數達到30000輛。
牽頭單位: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
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
15.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全市新增水泥罐車、渣土車、輕型物流車、環衛車、公交、出租車、城市郵政快遞、垃圾轉運車等全部為新能源汽車;黨政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更新公務車輛原則上全部為新能源汽車。民用運輸機場除消防、救護、除冰雪、加油、應急保障及新能源汽車技術不能滿足情況外,新增及更新場內用車電動化比例原則上達到100%。2021年底前市區公交車、巡游出租車等全部實現電動化。
牽頭單位: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物流口岸局、市事管局
16.加強充電樁建設。加快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建設。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1︰8。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配合單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工信局、市資源規劃局
17.積極推進煤炭、鋼鐵、電解鋁、電力、水泥等大宗貨物年運輸量150萬噸以上的工礦企業以及物流園區新(改、擴)建鐵路專用線,重點推進鄭州中車四方軌道車輛有限公司專用鐵路、國家成品油儲備能力建設七三七處工程鐵路項目建設,加快國電滎陽煤電一體化有限公司專用鐵路項目建設。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配合單位:市交通局、市生態環境局、中國鐵路鄭州局
18.劃定低排放區。10月底前完成低排放區研究,分階段、分區域劃定低排放區。低排放區內對柴油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餐飲油煙、公共交通、環衛設備等提出明確的大氣污染物低排放控制要求。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19.制定全市商品市場優化升級專項行動計劃,年底前完成10家商貿市場紓解轉移和轉型提質。
牽頭單位:市市場發展中心
(五)加強生態屏障建設
20.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年底前,歷史遺留礦山修復治理率達到95%,全市大中型在產露天礦山建成綠色礦山。
牽頭單位:市資源規劃局
21.2021年實施國土綠化31312畝,中幼林撫育5.8萬畝。
牽頭單位:市林業局
22.加強園林綠化,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綜合公園20個,開工建設生態廊道14條,完成道路綠化113條,新建綠地1000萬平方米,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6.5%以上。
牽頭單位:市園林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水利局
23.2021年底前,新密市編制完成“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方案;鞏義市編制完成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建設規劃;新鄭市完成省級生態縣驗收;其他各開發區、區縣(市)修編或編制完成省級生態縣建設規劃。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六)加強揚塵污染防治
24.市控塵辦按照年度PM10目標要求,分解下達各開發區、區縣(市)PM10月度目標值。
牽頭單位:市控塵辦
25.強化全域全面控塵,2021年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8噸/月·平方公里。
牽頭單位:市控塵辦
26.建立控塵治塵的長效機制,對施工工地實施精細化分類管理,工地智慧化建設實現全覆蓋。
牽頭單位:市控塵辦
27.城市道路實現衛生保潔全覆蓋、常態化、無死角,機械化清掃率達到97%以上。完善縣鄉農村公路“路長制”,重點抓好城鄉結合部、超限檢測站區、物流通道等區域揚塵管控。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28.抑制季節性裸地農田揚塵、農機作業揚塵;嚴格控制秸稈焚燒。
牽頭單位:市農委
29.督促礦山按照標準做好揚塵治理。
牽頭單位:市資源規劃局
(七)深化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30.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鍋爐污染物排放特別限值,將煙氣在線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開展飛行檢查,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達不到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治理。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1.推進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2021年底前,重點行業績效分級A、B級企業力爭不低于20%,全市范圍內基本消除D級企業。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2.提升工業窯爐的治污設施處理能力。玻璃、陶瓷、耐材、碳素(石墨)、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行業力爭50%以上企業,鋁工業、磚瓦窯、鐵合金、鑄造等行業力爭30%以上企業,能源類型、污染治理技術、排放限值和無組織排放四項指標達到績效分級B級以上標準。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八)加強PM2.5與臭氧協同控制
33.加強氮氧化物與氨逃逸“雙控”。對全市水泥、耐材、電力等重點行業開展調查,指導企業有效控制各項污染物,氨逃逸濃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持續加強氮氧化物、氨逃逸在線監控體系建設,對超標排污企業依法依規處罰。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4.大力推進源頭替代,全市所有家具制造、制鞋、整車制造、工程機械制造、包裝印刷及含涂裝工序等行業企業,5月底前原輔材料達到重點行業績效B級及以上或績效引領性指標要求,達不到要求的企業納入夏季生產調控。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配合單位:市工信局
35.加強工業企業VOCs全過程運行管理,聚焦治理設施“三率”,鼓勵企業開展高于現行標準的治理措施;分批對重點企業開展“一企一策”提升整治。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6.組織開展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放單位專項檢查,充分運用自動監控、無人機、電力數據、VOCs走航監測等手段,嚴查涉揮發性有機物環境違法行為。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九)加強污染防治監測監管能力
37.持續開展污染成因分析。積極推進“一市一策”跟蹤研究,開展分區域、分行業關鍵VOCs物種溯源;按省要求推進鄭州嵩山高山大氣觀測站建設。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8.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嚴格落實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辦法,充分利用補償資金,支持減污降碳重點項目。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
五、校園安全風險防控責任清單?
校園安全防控風險清單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自然災害風險:如地震、火災、洪水、暴風雨等自然災害可能對校園安全造成威脅。
2.?治安風險:如盜竊、搶劫、暴力事件等可能對校園安全造成威脅。
3.?食品安全風險:如食品中毒、食品污染等可能對校園安全造成威脅。
4.?交通安全風險:如校園內交通事故、校外交通事故等可能對校園安全造成威脅。
5.?網絡安全風險:如網絡攻擊、信息泄露等可能對校園安全造成威脅。
6.?心理健康風險:如學生心理問題、校園欺凌等可能對校園安全造成威脅。
7.?實驗室安全風險:如實驗室事故、化學品泄漏等可能對校園安全造成威脅。
8.?建筑物安全風險:如建筑物老化、設施設備損壞等可能對校園安全造成威脅。
9.?活動安全風險:如體育活動、文藝活動等可能對校園安全造成威脅。
10.?疫情傳播風險:如傳染病爆發、疫情傳播等可能對校園安全造成威脅。
以上是一些常見的校園安全防控風險清單,不同的學校和地區可能存在不同的風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防控。
六、重污染紅色預警需要停產嗎?
在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期間,涉氣工業企業是需要采取停產或限產措施的,并且要嚴格落實Ⅰ級應急響應。其中,28個重點行業企業需要執行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要求,當紅色預警減排措施嚴于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時,執行紅色預警減排措施。其他行業則需要嚴格落實2020年最新修訂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清單中的紅色預警停、限產措施。
對于不可臨時中斷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相關企業應調整生產計劃,確保在生產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實施最大限度的污染物減排措施。同時,嚴禁工業企業新開生產線或運行新的生產設備。
此外,對于重污染天氣績效評級A級、績效引領、民生保障等企業,原則上鼓勵企業自主減排和僅準許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長期停產及未建成企業復產或試生產前,需要向縣(區)、市兩級污染防治攻堅辦報告,經同意后方可進行。對應納入減排清單而未納入減排清單的涉氣企業,一律實施停產。
因此,在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期間,涉氣工業企業是需要采取停產或限產措施的,以減少污染物排放,減輕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七、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是什么意思?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Access List)是一種環境管理工具,主要用于指導和規范企業和項目的環境準入。它列出了在一定區域和領域內,允許新建、擴建或改建的產業、項目類型及相應的環境準入要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制定旨在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防止高污染、高能耗、高環境風險的產業和項目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主要內容包括:
1. 準入產業和項目類型:清單列出了在特定區域和領域內允許建設的產業和項目類型,如綠色能源、低碳技術、環保產業等。
2. 環境準入要求:清單為每種產業和項目類型設定了相應的環境準入要求,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排放標準、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方面。
3. 監督管理機制:清單規定了相關政府部門、企業和項目在生態環境準入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以確保各項環境準入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4. 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環境狀況和政策變化,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需要定期進行調整和完善,以保持其適應性和有效性。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制定和實施有助于促進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同時,它也為政府、企業和社會提供了明確的環境準入標準,有助于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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