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一、南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工業、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
第四章 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五章 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章 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二、石嘴山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條例》明確,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堅持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大氣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大氣污染的,應當實施治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大氣環境污染的工業企業和相關生產經營者進行舉報。市、縣(區)政府監督工業企業采取治理措施達標排放,控制并削減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工業廢氣或者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工業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系,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接收社會監督。火電、鋼鐵、水泥、電石化工、新材料、精細化工等行業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工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出現重污染天氣時,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工業企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三、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綜合施策、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盡責、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制,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并逐步改善。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對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和預警預控,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實施協同控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市政、農業等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其管轄范圍內露天焚燒、垃圾堆放、餐飲活動、機動車維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市實行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內容,作為對其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大氣污染成因、治理技術和防治對策等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
第八條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文明、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四、臨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臨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七十四條。是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臨汾市實際,制定的本條例。
五、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焦作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后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規,《條例》共5章42條。
六、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運輸結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I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布局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能源結構調整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能源供應協調,推進發電領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落后產能淘汰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海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銷售、進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質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ǘ┮苿釉次廴痉乐蔚谋O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的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運輸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漁業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ㄈP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違法用地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礦山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港口碼頭工程貯存物料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活動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和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四)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從源頭、生產過程及末端選用污染防治技術,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低碳、綠色消費習慣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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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達標及提升規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等相結合。
城市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城市規劃時,應當根據大氣環境承載能力,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消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空間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預留城市通風廊道。
在通風廊道上不得建設高層建筑群及其他影響大氣擴散條件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大氣環境質量持續達標及提升規劃,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氣環境質量。
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及提升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條 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及提升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持續達標及提升規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或者持續達標及提升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及提升規劃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十一條 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及提升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確定大氣環境質量分階段改善目標,明確相應責任主體、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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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重點大氣污染物包括國家確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本省確定的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分解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等因素,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總量控制指標,控制或者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新增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等量或者減量替代的原則核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以通過實施工程治理減排、結構調整減排項目或者排污權交易等方式取得。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和大氣污染源監控網,并保證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設置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監控平臺聯網的大氣特征污染物監測監控設施,保證監測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列入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未列入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由排污單位委托具有相應檢定能力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計量檢定。
經計量檢定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是否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小時均值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毀損或者擅自拆除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定期修訂禁止新建、擴建的高污染工業項目名錄和高污染工藝設備淘汰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禁止新建、擴建列入名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高污染工藝設備。淘汰的高污染工藝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現有高污染工業項目調整退出計劃,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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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業污染防治
第一節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 珠江三角洲區域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或者企業燃煤燃油自備電站。
珠江三角洲區域禁止新建、擴建國家規劃外的鋼鐵、原油加工、乙烯生產、造紙、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
本省行政區域內服役到期的燃煤發電機組應當按期關停退役??h級以上人民政府推動服役時間較長的燃煤發電機組提前退役。
第十八條 本省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煤炭總量控制目標,明確實施途徑。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煤炭總量控制目標,制定削減煤炭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煤炭總量削減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引導企業落實清潔能源替代措施。
第十九條 火電、鋼鐵、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氣污染重點行業企業及鍋爐項目,應當采用污染防治先進可行技術,使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國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第二十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區域供熱規劃,建設和完善供熱系統,對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開發區的用熱單位實行集中供熱,并逐步擴大供熱管網覆蓋范圍。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質等分散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供熱鍋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二十一條 禁止安裝國家和省明令淘汰、強制報廢、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鍋爐等燃燒設備。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鍋爐、爐窯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禁止安裝、使用非專用生物質鍋爐。禁止安裝、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雙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質鍋爐。
生物質鍋爐應當以經過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為燃料,禁止摻雜添加燃燒后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其他物質,并配備高效除塵設施,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控或者監測設備。
第二節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林業和園林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物種多樣性、植物生長動態、生態系統功能、地理條件等需要,選擇適當的綠化樹種,減少植物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林業和園林工作的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推廣應用綠色農藥劑型。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明確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并向社會公布。
在本省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本省規定的限值標準。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應當在包裝或者說明中標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等主管部門,制定本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污染防治。
七、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條例如下:
一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整治城市揚塵。提升燃油品質,限期淘汰黃標車。?
二是嚴控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新增產能,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
三是大力推行清潔生產,重點行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強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發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加大天然氣、煤制甲烷等清潔能源供應?! ?/p>
五是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對未通過能評、環評的項目,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貸款支持,不得供電供水。
六是推行激勵與約束并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信貸支持。加強國際合作,大力培育環保、新能源產業。? 七是用法律、標準“倒逼”產業轉型升級。制定、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建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強制公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公布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八是建立環渤海包括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加強人口密集地區和重點大城市PM2.5治理,構建對各?。▍^、市)的大氣環境整治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九是將重污染天氣納入地方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根據污染等級及時采取重污染企業限產限排、機動車限行等措施?! ?/p>
十是樹立全社會“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地方政府對當地空氣質量負總責,落實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倡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
八、徐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防治細顆粒物污染與臭氧污染為重點,堅持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預防為主、精準防治,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采取措施削減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溫室氣體,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召集,定期召開會議,統籌協調處理以下事項:(一)研究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二)研究制定調整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淘汰落后煤電機組等實施方案;(三)協調推進揚塵和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四)組織、協調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工作;(五)其他重大事項。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并承擔與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溝通聯系,協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本轄區范圍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排
九、常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5年2月1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四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能源消耗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節 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節 機動車船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節 揚塵大氣污染防治
第五節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
第五章 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 預警和應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十、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城市和工業布局,保證大氣污染綜合防治資金的投入,采取防治大氣污染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四條【管理體制】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政、農業、林業、氣象、衛生、工商行政、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編制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劃分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縣(市)、區的大氣污染防治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生態綠化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防護林帶和城市市區綠化建設,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七條【清潔能源推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天然氣、液化氣以及沼氣、風能、電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加入集中供熱。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的地區,應當逐步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第八條【應急處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和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設立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大氣污染應急處置工作。
第九條【大氣質量狀況公布】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發布大氣環境質量日報和預報,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
氣象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大氣污染氣象資料,配合做好空氣質量預報工作和生活服務指導。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條【濃度與總量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控制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得超過依法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工業布局優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合理規劃工業布局,鼓勵和引導工業企業入駐相應工業園區。
第十二條【主導風向污染控制】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方,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擴建嚴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已建成又不能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治理要求的項目,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限期搬遷。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可能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項目。
第十三條【污染設施管理】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未經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四條【污染源監測】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并保證正常使用,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性監測。
依法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配備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行,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控平臺聯網。
前款中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具有環境監測資質的機構監測,記錄監測數據,建立監測檔案,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排污收費】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六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發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
突發大氣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者專項預案。
第十七條【空氣重污染應急處置】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空氣重污染預警信息,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機動車限制行駛、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應急措施。
第三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燃煤總量控制】本市實施燃煤消耗總量控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清潔能源利用發展規劃,確定燃煤總量控制目標,并制定實施步驟,逐步削減燃煤總量。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燃煤消耗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削減燃煤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織落實。
第十九條【無燃煤區】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城市建成區一定范圍內劃定無燃煤區并予以公告。無燃煤區的范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擴大。在劃定和擴大無燃煤區時,應當充分聽取該區域內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無燃煤區范圍內禁止銷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禁高污染燃料爐、灶】城市建成區內,任何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茶(浴)爐及爐灶。已經建成使用的,應當在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禁燃煤供熱鍋爐】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禁止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原有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
第四章機動車船排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排放標準】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部門不予核發牌證、辦理年檢手續。
第二十三條【外地車準入】外地機動車轉入本市辦理入戶登記前,應當到取得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污染物排放檢驗,并符合本市機動車同類車型注冊登記執行的排放標準。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定期檢驗】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應當與安全技術檢驗同步進行。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定期檢驗合格的,由市、縣(市)、上街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檢驗合格標志應當張貼于機動車前窗右上角;檢驗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治理。
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對未取得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行駛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道路抽測】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遙感檢測設備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
對道路上行駛的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其排氣污染情況進行抽測。
抽測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行駛證;經限期治理并復檢合格后,當日發還機動車行駛證。
第二十六條【停放地抽測】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治理并復檢。被抽測的機動車停放地管理單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員應當配合。
第二十七條【檢驗機構管理】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建立檢驗數據傳輸網絡,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
第五章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揚塵污染防治方案】進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園林綠化等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按規定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揚塵污染防治費用、責任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管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工地內暫未施工的區域應當覆蓋、硬化或者綠化;
(三)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分段作業,采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
(四)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或者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城市市區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五)建筑施工工地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防止泥水溢流,施工車輛經除泥、沖洗后方能駛出工地,不得帶泥上路行駛,進出口周邊一百米以內的道路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存留泥土和建筑垃圾;
(六)國家、省、市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其他規定。
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揚塵違法行為,納入本市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系統。
第三十一條【粉狀物料】堆存、裝卸、運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
第三十二條【垃圾場作業要求】建筑垃圾、渣土消納場、垃圾填埋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
第三十三條【道路保潔】在城市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進行清掃保潔工作,應當遵守《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在揚塵、揚沙等空氣重污染天氣時,增加灑水、沖洗頻次,降低地面積塵負荷。
第三十四條【裸露地面】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覆蓋、綠化或者鋪裝措施:
(一)待開發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分別由市政、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進行覆蓋、綠化或者鋪裝。
第三十五條【礦產資源防塵污染】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開采后應當進行生態修復。
第六章
廢氣、油煙、惡臭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惡臭防治】在城市居民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開辦產生惡臭、粉塵污染的修理、加工等服務企業,不得貯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產生惡臭氣體的物質。在其他區域向大氣排放惡臭等刺激性氣體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響周圍居民。
第三十七條【有毒有害氣體】儲存、運輸、裝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應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發生。
單位和個人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禁止無組織排放廢氣、煙塵和粉塵。
第三十八條【有機物廢氣油氣】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活動除外。
加油(氣)站、儲油(氣)庫和油(氣)罐車等揮發油氣的場所、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證其正常使用,使油氣排放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九條【禁止焚燒瀝青等】城市市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四十條【露天燒烤】除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特定場地外,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燒烤食品。
在劃定的特定場地內露天燒烤食品,應當使用油煙凈化裝置,并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四十一條【餐飲油煙】餐飲服務場所應當采取設置專用油煙排放通道、安裝油煙凈化裝置等治理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專用油煙排放通道設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
城市建成區的居民住宅樓內禁止新開辦產生油煙及熱污染的餐飲、洗浴等服務經營場所;在商住綜合樓內開辦的餐飲、洗浴等服務經營場所,應當具備防治污染條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四十二條【禁燒秸稈等】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以及罰沒物、違禁物、廢棄物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環保部門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未配備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與統一監控平臺聯網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新建、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逾期未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定期檢驗的,責令改正,每超過一個檢驗周期處五百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道路抽測或者停放地抽測中,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復檢不合格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機動車停放地管理單位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拒不配合抽測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礦產資源開采、加工過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環?;蛴嘘P部門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仍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茶(浴)爐、爐灶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儲存、運輸、裝卸有毒有害氣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行政區域,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處罰權;其他區域的,按照法定職責由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處罰權。
第四十六條【建設部門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四十七條【市容環衛部門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采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四十八條【屢次違法加倍處罰】違反本條例,除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外,受到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在上一次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加一倍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部門法律責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農作物秸稈禁止焚燒工作中措施不力,對大氣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為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機動車船核發牌證、辦理年檢手續的;
(三)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
(四)對舉報、投訴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查處不力的;
(五)未依法公布大氣環境相關信息的;
(六)對裸露地面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未履行組織、監督職責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年4月28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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