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工期長期延誤,應如何處理?
不知你是代表哪一方。監理?業主?承包商?各自利益不同,處理要求自然不同。
根據FIDIC的原則(我國的施工合同范本也是參照FIDIC來的),如果因業主原因導致工期延長,承包商可以索賠。索賠的內容包括:EOT(延長工期),延期部分的直接費用增加,增加的管理費(包括總部管理費),延期階段的應得利潤,延期部分的物價上漲,延期部分的保險費,保函手續費,融資成本等。
如果延期階段項目已暫停施工超過90天,承包商可以要求終止合同,進行項目清算。清算內容如下:已完工作的應得款項,未完工作估價并要求業主支付,為本項目采購的專用設備材料的剩余價值賠償,本項目未攤銷完的臨時設施及間接費(比如進出場費,臨時建筑費用等),損失的應得利潤。
國內的具體規定參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管理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范本,本項目簽訂的合同內容。主要看合同是怎么約定的,在不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約定優先。比如合同規定此等情況不能索賠,雖然明顯不合理,但也是有效,損失就由承包商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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