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是如何界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建設項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釋義】 本條是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要求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規定。 控制和削減建設項目的污染物排放是我國當前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所在。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單項污染防治法對此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本條與這些法律的規定是一致的。具體而言,本條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這是對建設項目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條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按照固定資產投資方式進行的一切開發建設活動,包括國有經濟、城鄉集體經濟、聯營、股份制、外資、港澳臺投資、個體經濟和其他各種不同經濟類型的開發活動。1998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作了具體規定。比如,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等。建設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上述規定。這里所說的“新建”是指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程序重新申請立項、批準的建設項目,該項目原先并不存在。“改建”是指改變原有的建設項目的內容,比如地址、重要的生產設施、性質、生產范圍等。“擴建”是指在現有的建設項目的基礎之上,擴大規模或者使用范圍。無論是那種情況,只要有大氣污染物排放,都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新建是原來沒有的,現在進行了建設;改建是原來已經存在,現在對其進行了加固改變;擴建是原來已經存在,現在對其規模進行了擴展,使其面積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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