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物排放控制是指? 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一、毒物排放控制是指?
指排毒系統中的有毒有害氣體向大氣排放之前控制其濃度或排放量以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各類技術措施。
常用的生產性毒物控制措施如下:
(一)密閉一通風排毒系統
該系統由密閉罩、通風管、凈化裝置和通風機構成。采用該系統必須注意以下2點。
1.整個系統必須注意安全、防火、防爆問題;
2.正確地選擇氣體的凈化和回收利用方法,防止二次污染,防止環境污染。
(二)局部排氣罩
就地密閉,就地排出,就地凈化,是通風防毒工程的一個重要的技術準則。排氣罩就是實施毒源控制,防止毒物擴散的具體技術裝置。局部排氣罩按其構造分為3種類型。
1.密閉罩
2.開口罩
3.通風櫥
(三)排出氣體的凈化
工業的無害化排放,是通風防毒工程必須遵守的重要準則。根據輸送介質特性和生產工藝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有害氣體凈化方法
二、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目標,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排入環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所做出的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分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兩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適用于全國范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的排放標準中未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應當符合《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和《方案》的要求。
船舶發動機發生重大改裝影響氮氧化物排放水平的,應當采取措施達到與改裝前同等的排放水平并申請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
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對 VOCs 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 VOCs 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五、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圍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規定進行。20t/h及以上蒸汽鍋爐和14MW及以上熱水鍋爐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測中心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對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373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表5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的方法標準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標準編號1顆粒物鍋爐煙囪測試方法GB546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2煙氣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HJ/T398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HJ/T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29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HJ6935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HJ5435.2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應執行GB5468或GB/T16157規定,按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各類燃燒設備的基準氧含量按表6的規定執行。表6基準含氧量鍋爐類型基準氧含量(氧)/
%燃煤鍋爐9燃油、燃氣鍋爐3.5公式1:向左轉|向右轉
六、余熱鍋爐如何控制氮氧化物排放?
首先要控制好燃機燃燒效率,控制好余熱鍋爐煙氣含氧量在工藝要求范圍內。
七、什么是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量總量控制,就是當前我國環保的節能減排中的“減排”的一方面重要措施。
污染物排放量總量控制制度,是直接用法律的形式用這種措施去保護環境。因為它是我國環境保護法的一項基本制度。
污染物排放量總量控制制度的含義是: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是將某一控制區域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采取措施將排入這一區域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在一定數量之內。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簡稱總量控制)是將某一控制區域(例如行政區、流域、環境功能區等)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采取措施將排入這一區域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在一定數量之內,以滿足該區域的環境質量要求。
總量控制應該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①污染物的排放總量;②排放污染物的地域;③排放污染物的時間。
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的制度,應該包括:1、環境規劃制度;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3、“三同時”制度;4、污染物排污收費制度;5、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制度。
八、污染物排放控制因子tp是什么意思?
生產豆制食品,主要污染因子為SS、COD、BOD5、TP及少量的食品添加劑等,廢水具有排放不穩定、可生化性較好、懸浮物含量較高等特點。
首先通過格柵攔截,對污水進行預處理,目的是初步降低無機顆粒物質的含量,提高污水的同一性和可生化性;污水進至調節池進行水質水量的調節,經調節后的污水泵提進入厭氧池,然后通過缺氧好氧A2/O生物接觸氧化法,利用生物膜的作用使有機污染物首先轉化為氨氮,同時通過好氧硝化和缺氧反硝化過程既去除有機物又去除了氨氮。生化池配以新型的高密型彈性立體填料,該填料具有負荷高、施工簡易、體積小、運行穩定可靠、管理方便、維修更換方便等優點;生化池的出水進入二沉淀池進行固液分離,二沉淀池具有固液分離效果好、投資省、對沖擊負荷和溫度變化適應能力強、施工簡易等特點
九、陜西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對 VOCs 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 VOCs 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十、船舶破碎控制手冊主要內容?
第一階段:僅適用于客船。1974年SOLAS公約第II-1章第20條,適用于1980年5月25日及以后建造的客船。
第二階段:適用于部分干貨船。1974年SOLAS公約1989年修正案(MSC.13(57)決議通過),第II-1章新增第23-1條干貨船破損控制,適用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干貨船。
第三階段:適用于所有新船。1974年SOLAS公約2006年修正案(MSC.216(82)決議通過)對II-1章A、B、B-1部分進行了改寫,將對客船和貨船的破損控制要求合并為新的19條破損控制資料,適用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
對破損控制圖和破損控制手冊的要求:為了指導高級船員,船上應有永久性固定顯示的控制圖,該圖清晰地標明各層甲板及貨艙的水密艙室限界,限界上的開口及其關閉裝置和控制位置,以及扶正由于浸水產生的橫傾的裝置。此外,還應給船上高級船員提供包含上述資料的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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