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業是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
一、什么行業是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
焦化行業是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
二、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和技術思路 ?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異同?
環境影響評價按照項目類別來說分類比較細了,有化工石化醫藥、冶金機電類、建材火電類、農林水利類、交通運輸、采掘類、社會區域類、海洋工程類、核工業類、輸變電類等十幾個類別;按照建設性質來說分為新建、改建和擴建。
環評的思路的話就是首先要了解項目概況——查產業政策是否符合——看現場,關注敏感點、工程分析、現有污染情況及環保問題具體內容——做公眾參與調查,了解公眾對項目的支持情況——查同行業資料,了解清楚污染源來源、產量及處置措施、風險情況及預防措施、大致了解清楚清潔生產水平——編寫報告——初稿完成,審核——報環保局審批——專家評審(項目規模小污染小的話可由環保部門決定是否需要評審)——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報告(即報批稿)——報批,經環保局審批通過后拿批復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是針對具體項目來進行評價的;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則比較復雜,需要考慮整個區域的規劃,然后進行評價。
三、環境影響評價評價什么?
環境影響評價:評價人文環境,居住,生態,污染,空氣質量,水環境等。
四、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
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止對策和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和國家政策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后果)進行的系統性識別、預測和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
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驟,這些步驟按順序進行。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驟的順序也可變化。
一種理想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
(1)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并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做出識別和評估,
(2)對各種替代方案(包括項目不建設或地區不開發的情況)、管理技術、減緩措施進行比較;
(3)生成清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EIS),以使專家和非專家都能了解可能影響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4)包括廣泛的公眾參與和嚴格的行政審查程序;
(5)及時、清晰的結論,以便為決策提供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五、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中對于一級評價項目監測點通常不少于幾個?
導則有明確要求: 在評價區內按以環境功能區為主兼顧均布性的原則布點,一級評價項目,監測點不應小于10 個;二 級評價項目監測點數不應小于6 個;三級評價項目,如果評價區內已有例行監測點可不再安排監測,否則,可布置1~3 個點進行監測。
六、是什么?環境影響評價師?
環評師是注冊
環境影響評價
工程師的簡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職業資格
制度適用于從事規劃和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環境影響評價師
考試是由國家環保總局與人事部共同組織的考試,該考試包括如下四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采用閉卷筆答方式。七、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優缺點
:按照屬性可以分為:
1自然環境:
優點:這是一個國家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經濟建設的立足點和出發點,構成政策系統最基礎,最穩定的環境。
缺點:過分夸大地理環境對政策系統的制約作用而忽略政策系統自身的能動作用,則會導致機構唯物主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
2經濟環境:
優點:對政策系統的生存、發展與運行具有重要影響的各種經濟因素的總和,影響公共政策的主要外化形式是經濟制度,缺點:經濟環境是制定和執行公共政策的基本出發點;提供政策系統運行所必須的資源;影響政策系統的經濟目標取向;不同的經濟形態對系統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3社會環境文化環境:社會文化環境決定了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的素質構成,決定了公共政策受眾人的素質。
4國際環境:優點有多樣性、變動性、主觀性和人為性的特點。
缺點:受到一國與他國之間的關系制約。
八、什么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指在某地區進行可能影響環境的工程建設,在規劃或其他活動之前,對其活動可能造成的周圍地區環境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并提出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對策,以及制定相應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實現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設項目不但要進行經濟評價,而且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科學地分析開發建設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以為建設項目合理選址提供依據,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給環境帶來難以消除的損害;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以調查清楚周圍環境的現狀,預測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范圍、程度和趨勢,提出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還可以為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九、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什么?
2002年頒布并于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在第一條中明確規定了其立法目的: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 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定義是: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 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十、中國最早環境影響評價辦法?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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